8.5.1 木结构的连接可分为胶合、齿连接、螺栓连接和钉连接等检测项目。
8.5.2 当对胶合木结构的胶合能力有疑义时,应对胶合能力进行检测;胶合能力可通过对试样木材胶缝順纹抗剪强度确定。
8.5.3 当工程尚有与结构中同批的胶时,可检测胶的胶合能力,其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被检验的胶在保质期之内;
2 用与结构中相同的木材制备胶合试样,制备工艺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胶合工艺的要求;
3 检验一批胶至少用两个试条,制成八个试件,每一试条各取两个试件作干态试验,两个作湿态试验;
4 试验方法,应按现行《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的规定进行;
5 承重结构用胶的胶缝抗剪强度不应低于表8.5.3的数值。
表8.5.3 对承重结构用胶的胶合能力最低要求
6 若试验结果符合表8.5.3的要求,即认为该试件合格,若试件强度低于表8.5.3所列数值,但其中木材部分剪坏的面积不少于试件剪面的75%,则仍可认为该试件合格。若有一个试件不合格,须以加倍数量的试件重新试验,若仍有试件不合格,则该批胶被判为不能用于承重结构。
8.5.4 当需要对胶合构件的胶合质量进行检测时,可采取取样的方法,也可采取替换构件的方法;但取样要保证结构或构件的安全,替换构件的胶合质量应具有代表性。胶合质量的取样检测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可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试样数量、试验方法和胶合质量评定,可按第8.5.3条的规定执行;
2 当不能加工成符合第8.5.3条要求的试样时,可结合构件胶合面在构件中的受力形式按相应的木材性能试验方法进行胶合质量检测,试样数量和试样加工形式宜符合相应木材性能试验方法标准的规定。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式是木材破坏时,可判定胶合质量符合要求,当测试得到的破坏形态为胶合面破坏时,宜取胶合面破坏的平均值作为胶合能力的检测结果。但在检测报告中,应对测试方法、测试结果的适用范围予以说明。
3 必要时,可核查胶合构件木材的品种和是否存在树脂溢出的现象。
8.5.5 齿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压杆端面和齿槽承压面加工平整程度,用直尺检测;压杆轴线与齿槽承压面垂直度,用直角尺量测;
2 齿槽深度,用尺量测,允许偏差±2mm;偏差为实测深度与设计图纸要求深度的差值;
3 支座节点齿的受剪面长度和受剪面裂缝,对照设计图纸用尺量,长度负偏差不应超过10mm;当受剪面存在裂缝时,应对其承载力进行核算;
4 抵承面缝隙,用尺量或裂缝塞尺量测,抵承面局部缝隙的宽度不应大于1mm且不应有穿透构件截面宽度的缝隙;当局部缝隙不满自要求时,应核查齿槽承压面和压杆端部是否存在局部破损现象;当齿槽承压面与压杆端部完全脱开(全截面存在缝隙),应进行结构杆件受力状态的检测与分析;
5 保险螺栓或其他措施的设置,螺栓孔等附近是否存在裂缝;
6 压杆轴线与承压构件轴线的偏差,用尺量。
8.5.6 螺栓连接或钉连接的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 螺栓和钉的数量与直径;直径可用游标卡尺量测;
2 被连接构件的厚度,用尺量测;
3 螺栓或钉的间距,用尺量测;
4 螺栓孔处木材的裂缝、虫蛀和腐朽情况、,裂缝用塞尺、裂缝探针和尺量测;
5 螺栓、变形、松动、锈蚀情况,观察或用卡尺量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