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1 基坑工程勘察,应与高层建筑地基勘察同步进行。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场地环境情况和工程地质条件、预测基坑工程中可能产生的主要岩土工程问题;详细勘察阶段应在详细查明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基础上,判断基坑的整体稳定性,预测可能破坏模式,为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提供基础资料,对基坑工程等级、支护方案提出建议。
4.4.2 基坑工程勘察前,委托方应提供以下资料:
1 邻近的建(构)筑物的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
2 周边各类管线及地下工程情况;
3 周边地表水汇集、排泄以及地下管网分布及渗漏情况;
4 周边道路等级情况等。4.4. 3 勘察区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两倍以上基坑深度,勘探点宜沿地下室周边布置,边线以外以调查或搜集资料为主,为查明某些专门问题可在边线以外布设勘探点。勘探点的间距根据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宜为15~30m,当遇暗浜、暗塘或填土厚度变化很大或基岩面起伏很大时,宜加密勘探点。
4.4.4 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的两倍;对深厚软土层,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软土层;为降水或截水设计需要,控制性勘探孔应穿透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化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人微风化岩层1~3m,控制性勘探孔应超过基坑深度1~3m;控制性勘探点宜为勘探点总数的1/3,且每一基坑侧边不宜少于2个控制性勘探点。
4.4.5 对岩质基坑,勘察工作应以工程地质测绘调查为主,以钻探、物探、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为辅,基坑施工时,应进行施工地质工作。应查明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岩石的坚硬程度;
2 岩石的完整程度;
3 主要结构面(特别是软弱外倾结构面)的力学属性、产状、延伸长度、结合程度、充填物状态、充水状况、组合关系、与临空面的关系;
4 岩石的风化程度;
5 坡体的含水状况等。
4.4.6 对一般黏性土宜进行静力触探和标准贯入试验;对砂土和碎石土宜进行标准贯入试验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对软土宜进行十字板剪切试验;当设计需要时可进行基床系数试验或旁压试验、扁铲侧胀试验。
4.4.7 岩土不扰动试样的采取和原位测试的数量,应保证每一主要岩土层有代表性的数据分别不少于6组(个),室内试验的主要项目是含水量、密度、抗剪强度和渗透试验,对砂、砾、卵石层宜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对岩质基坑,当存在顺层或外倾岩体软弱结构面时,宜在室内或现场测定结构面的抗剪强度。
4.4.8 当地下水位较高,应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除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含水层为卵石层或含卵石颗粒的砂层时,应详细描述卵石的颗粒组成、粒径大小和黏性土含量;
2 当附近有地表水体时,宜在其间布设一定数量的勘探孔或观测孔;
3 当场地水文地质资料缺乏或在岩溶发育地区,应进行单孔或群孔分层抽水试验,测求渗透系数、影响半径、单井涌水量等水文地质参数。
条文说明
4.4 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设
4.4.1 近十年来基坑失稳出现的事故不少,为此各方都给予了高度重视,“基坑工程”已成为岩土工程领域中的一门专门学科。高层建筑基础埋置深,必然遇到基坑工程这一重要问题,本次修订时,从岩土工程勘察的角度将“基坑工程勘察方案布设”和“基坑工程评价”独立成节,对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为基坑工程而进行的勘察工作是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的一个重要部分,故本条规定应与高层建筑勘察同步进行,并分别提出了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中应解决的重点问题。
4.4.2 周边环境是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中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应有“先人后己”的概念。周边环境的复杂程度是决定基坑工程设计等级、支护结构方案选型等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勘察最后的结论和建议亦必须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影响而提出。为此,本条规定了勘察时,委托方应提供的周边环境的资料,当不能取得时,勘察人员应通过委托方主动向有关单位搜集有关资料,必要时,业主应专项委托勘察单位采用开挖、物探、专用仪器等进行探测。
4.4.3 勘察平面范围应适当扩到基坑边界以外,主要是因为基坑支护设置锚杆,降水、截水等都必须了解和掌握基坑边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地质情况,但扩展外出的具体距离,各规范规定不尽完全一致,高层建筑多在城市中心位置,而业主一般都要将征地面积用足,地下室外墙边线往往靠近红线甚至压在红线上,要扩展到红线以外很远进行勘探工作有困难,通常只有依靠调查,搜集资料来解决,考虑这些因素,本规程定为“勘察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两倍以上基坑深度”,并规定“为查明某些专门问题可以在边线以外布设勘探点”。某些专门问题系指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斜坡边缘、填土分布复杂等。
4.4.4 关于勘探孔深度,两本国家标准均规定“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本规程规定“勘探孔的深度不宜小于基坑深度2倍”,并规定控制性勘探孔应穿过软土层、穿过主要含水层进入隔水层一定深度等;在基坑深度内遇微风基岩时,一般性勘探孔应钻入微风化岩1~3m,是因为有的地区强风化、中等风化、微风化岩呈互层出现,为避免微风化岩面误判,需进入一定深度。
4.4.5 现行的各基坑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中,均没有岩质基坑工程勘察设计的规定,本条提出了为岩质基坑勘察时,应查明的主要内容。
4.4.6 本条是针对为基坑设计提供有关参数而应进行的原位测试项目提出的要求。其中在地下连续墙和排桩支护设计中,要按弹性地基梁计算,有时需要提供基床系数,故提出设计需要时,应进行基床系数试验,载荷试验测求基床系数的试验要点见附录H。
4.4.7 本条是对室内试验的要求,其中要求对砂、砾、卵石层进行水上、水下休止角试验,主要是根据测得的天然休止角来预估这类土的内摩擦角。
4.4.8 地下水是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重要因素,本条规定了基坑工程设计应查明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有关问题。当含水层为卵石层或含卵石颗粒的砂层时,强调要详细描述卵石颗粒的粒径和颗粒组成(级配),这是因为卵石粒径的大小,对设计施工时选择截水方案和选用机具设备有密切的关系,例如,当卵石粒径大,含量多,采用深层搅拌桩形成帷幕截水会有很大困难,甚至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