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 根据高层建筑的工程需要,应采用调查与现场勘察方法,查明地下水的性质和变化规律,提供水文地质参数;针对地基基础形式、基坑支护形式、施工方法等情况分析评价地下水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和环境影响,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5.0.2 已有地区经验或场地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有常年地下水位监测资料的地区,地下水的勘察可通过调查方法掌握地下水的性质和规律,其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
1 地下水的类型、主要含水层及其渗透特性;
2 地下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水力联系;
3 历史最高、最低地下水位及近3~5年水位变化趋势和主要影响因素;
4 区域性气象资料;
5 地下水腐蚀性和污染源情况。
5.0.3 当在无经验地区,地下水的变化或含水层的水文地质特性对地基评价、地下室抗浮和工程降水有重大影响时,在调查的基础上,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查明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2 与工程相关的含水层相互之间的补给关系;
3 测定地层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
4 对缺乏常年地下水监测资料的地区,在初步勘察阶段应设置长期观测孔或孔隙水压力计;
5 对与工程结构有关的含水层,应采取有代表性水样进行水质分析;
6 在岩溶地区,应查明场地岩溶裂隙水的主要发育特征及其不均匀性。
5.0.4 当场地有多层对工程有影响的地下水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离后测定地下水位或承压水头高度。必要时,宜埋设孔隙水压力计,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验进行量测,但在黏性土中应有足够的消散时间。
5.0.5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应根据岩土层特性和工程需要,宜采用现场钻孔或探井抽水试验、注水试验或压水试验求得。
5.0.6 应按下列内容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
1 对地基基础、地下结构应考虑在最不利组合情况下,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
2 验算边坡稳定时,应考虑地下水及其动水压力对边坡稳定的不利影响;
3 采取降水措施时在地下水位下降的影响范围内,应考虑地面沉降及其对工程的危害;
4 当地下水位回升时,应考虑可能引起的回弹和附加的浮托力等;
5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应考虑地下水位上升对湿陷性的影响;
6 在有水头压差的粉细砂、粉土地层中,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
7 在地下水位下开挖基坑,应评价降水或截水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对基坑稳定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8 当基坑底下存在高水头的承压含水层时,应评价坑底土层的隆起或产生突涌的可能性;
9 对地下水位以下的工程结构,应评价地下水对混凝土或金属材料的腐蚀性。
5.0.7 基坑工程中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
2 降水过程中应防止渗透水流的不良作用;
3 深层承压水可能引起突涌时,应采取降低基坑下的承压水头的减压措施;
4 应对可能影响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条文说明
5 地下水
5.0.1 本章为新增内容。本条规定了高层建筑勘察中对地下水的基本要求。在高层建筑勘察中地下水对基础工程和环境的影响问题越来越突出,如基础设计中的抗浮、基坑支护设计中侧向水压力、基坑开挖过程中管涌、突涌以及工程降水引起地面沉降等环境问题,大量工程经验表明,地下水作用对工程建设的安全与造价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勘察中要求查明与工程有关的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必要的水文地质资料。
5.0.2~5.0.3 主要依据地区经验的丰富程度、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地区有无地下水长期观测资料以及对工程影响程度,有针对性地区分地下水调查和现场勘察的两部分内容。在调查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中,从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角度出发,侧重查明地下水类型、与工程有关的含水层分布、承压水水头、渗透性以及地下水与地表水的水力联系,尤其是地下水与江、河、湖、海水体的水力联系。
5.0.4 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多层含水层,在分层测水位时,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离。如较难实施时,可采用埋设孔隙水压力计进行量测,或采用孔压静力触探试验进行量测。搞清多层地下水水位,这对基础设计和基坑设计十分重要,并涉及到基坑施工的安全性问题,但目前不少勘察人员往往测量其混合水位,这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故本条文作了明确规定。
5.0.5 含水层的渗透系数等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有现场试验和室内试验两种方法,一般室内试验由于边界条件与实际相差太大(如在上海地区的黏性土中往往夹有薄层粉砂),室内与现场试验结果会差几个数量级,如选择参数不当,可能造成不安全的降水设计,故本条提出宜采用现场试验。
5.0.6 根据高层建筑基础埋深较大的特点,以及在工程建设中由于降水而引起的环境问题,本条文规定评价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和影响的内容。如地下水对结构的上浮作用,经济合理地确定抗浮设防水位将涉及工程造价、施工难度和周期等一些十分关键的问题;施工中降排水引起的潜水位或承压水头的下降,虽能减少水的浮托力,但增加了土体的有效压力,使土体产生附加沉降,在黏性土地层中也可能出现“流泥”现象,引起地面塌陷,造成不均匀沉降而对周围环境(邻近建筑物、地下管线等)产生不良影响等环境问题;当基坑下有承压含水层时,由于基坑开挖减少了基坑底部隔水土层的厚度,在承压水头压力作用下,基坑底部土体将会产生隆起或突涌等危险现象。
5.0.7 本条文规定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所要满足的要求。如施工中地下水位应保持在基坑底面下0.5~1.5m,目的是为降低挖出土体的含水量、减少对坑底土扰动、增加坑底土被动压力并减少坑底土体回弹,也是为满足基础底板做防水施工时对岩土含水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