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场地、地基稳定性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2 地基均匀性;
3 确定和提供各岩土层尤其是地基持力层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值和使用条件;
4 预测高层和高低层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
5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
6 抗震设防区应对场地地段划分、场地类别、覆盖层厚度、地震稳定性等作出评价;
7 对地下室防水和抗浮进行评价;
8 基坑工程评价。
8.2.2 天然地基方案应在拟建场地整体稳定性基础上进行分析论证,并应考虑附属建筑、相邻的既有或拟建建筑、地下设施和地基条件可能发生显著变化的影响。
8.2.3 在天然地基方案的工程分析中,地基承载力验算采用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地基变形验算采用荷载效应准永久组合。
8.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判别为不均匀地基。对判定为不均匀的地基,应进行沉降、差异沉降、倾斜等特征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建议。
1 地基持力层跨越不同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工程特性差异显著。
2 地基持力层虽属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工程地质单元,但遇下列情况之一:
1)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
2)中一高压缩性地基,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
3 同一高层建筑虽处于同一地貌单元或同一工程地质单元,但各处地基土的压缩性有较大差异时,可在计算各钻孔地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当量模量的基础上,根据当量模量最大值Esmax 和当量模量最小值Esmin的比值判定地基均匀性。当 大于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时,可按不均匀地基考虑。K见表8.2.4。
8.2.5 在确定地基承载力时,应根据土质条件选择现场载荷试验、室内试验、静力触探试验、动力触探试验、标准贯入试验或旁压试验等原位测试方法,结合理论计算和设计需要进行综合评价。特殊土的地基承载力评价应根据特殊土的相关规范和地区经验进行。岩石地基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划分和评定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风化程度和岩体基本质量等级,其承载力特征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有关规定确定。
8.2.6 地基承载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持力层及软弱下卧层的地基承载力验算;
2 当高层建筑周边的附属建筑基础处于超补偿状态,且其与高层建筑不能形成刚性整体结构时,应考虑由此造成高层建筑基础侧限力的永久性削弱及其对地基承载力的影响;
3 拟提高附属建筑部分基底压力,以加大其地基沉降、减小高低层建筑之间的差异沉降时,应同时验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及地基极限承载力,保证建议的地基承载力满足强度控制要求。
8.2.7 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确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和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外,还可按附录A估算地基极限承载力fu,除以安全系数 K 以确定实际基础下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K 值应根据建筑安全等级和土性参数的可靠性在2~3之间选取。计算fa时,应根据基底下的地层组合条件并结合地区经验综合确定地基持力层的代表性内摩擦角标准值φk和代表性黏聚力标准值Ck。
8.2.8 采用旁压试验(PMT)成果验算岩性均一土层的竖向地基承载力时,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承载力计算分析,对计算结果应结合其他评价方法进行合理判定。
8.2.9 当场地、地基整体稳定且持力层为完整、较完整的中等风化、微风化岩体时,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其余地基的最终沉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的方法,亦可按本规程规定的其他方法计算分析。在地基沉降预测中的地基应力计算宜考虑地基土层渗透性的影响,沉降预测应考虑后期地面填方和相邻建设工程的影响。
8.2.10 对于不能准确取得压缩模量的地基土,包括碎石土、砂土、粉土、花岗岩残积土、全风化岩、强风化岩等,可采用变形模量E0 ,按附录B计算箱形或筏形基础的高层建筑地基平均沉降。
8.2.11 当地基由饱和土层组成,次固结变形可以忽略不计时,根据Ⅰ级土样的标准固结试验结果,可采用以下计算方法,分层预测超固结土、正常固结土和欠固结土的地基沉降,然后合计计算总沉降,并结合地区经验进行修正和判断。
8.2.12 应对高层建筑进行整体倾斜预测分析。分析时,可根据高层建筑角点钻孔的地层分布和土质参数统计结果,结合建筑物荷载分布情况进行估算和判断。
条文说明
8.2 天然地基评价
8.2.1 本条明确了天然地基分析评价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1 场地稳定性评价主要是指对各种不良地质作用,包括:断裂、地裂缝、滑坡、崩塌、岩溶、土洞塌陷、建筑边坡等影响场地整体稳定性的岩土工程问题进行评价,并作出明确结论;地基稳定性主要是指因地形、地貌或设计方案造成建筑地基侧限削弱或不均衡,而可能导致基础整体失稳;或软弱地基、局部软弱地基如暗浜、暗塘等,超过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地基失稳,此时应进行稳定性验算、或提请设计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提供预防措施建议。
2 地基均匀性判断,是地基按变形控制设计的基础,故应根据本规程8.2.4条的规定,对地基均匀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评价。
3 根据地基条件、地下水条件、高层建筑的设计方案和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采用载荷试验、理论计算、原位测试(静力触探、动力触探、旁压试验)等多种方法,结合地区经验提供各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明确其使用条件,如所提供承载力是否满足变形要求、软弱下卧层要求等。
4 预测建筑地基的变形特征,是因高层建筑地基设计主要是按变形控制的设计原则和国标《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强制性条文的要求提出,变形特征包括高层、低层建筑地基的总沉降量、差异沉降、倾斜等。通过变形特征的分析、预测,方可验证所提地基基础方案建议是否真正可行、所提各种变形参数是否切合实际。提供计算沉降的有关参数,具体的评价要求见本规程8.5节。
5 建议高层建筑地基基础方案主要包括地基基础类型、持力层和基础埋深等内容。在进行地基基础方案分析时,应当考虑满足承载力、变形和稳定性、包括抗震稳定性的允许值的要求,位于岩石地基上的高层建筑,其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要求。
6 本款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强制性条文对岩土工程勘察提出的要求。要求中的地震稳定性包括断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等。
7、8 两款的分析评价要求分别见本规程8.6、8.7两节。
8.2.2 在近十年的工程勘察实践中,只着眼于地基,忽略宏观的场区环境、地基整体稳定性分析评价的情况还不时出现,因此必须引起重视。
我国在八十年代以前的“高层建筑”多数为20层以下的单体建筑,基础埋深往往不超过10m,故地基分析的工况相对简单,我国1990年前后颁布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基本以该时期的资料为依据。九十年代以来,现代城市建设中的高层建筑除高度显著增大,致使基础影响深度加大外,还常包括多层、低层附属建筑,以及纯地下建筑(如地下车库),由此造成建筑地基周围的应力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其次,基础埋深的显著增加,在某些地区有可能遇到多层地下水等以前未曾遇到的问题。因此,现代高层建筑的岩土工程分析必须有针对性地分析相关各种条件的变化,在工程分析中考虑其影响,才有可能正确地进行工程判断并提供有效的专业建议。应特别注意的一些明显问题在第8.2.3~8.2.6条中加以指明。
8.2. 4 虽然地基均匀性判断不是精确的定量分析,而且随着计算机应用和分析软件的普及,差异沉降变形的分析都可方便快捷地进行,但地基均匀性评价仍有其积极的指导作用,尤其是地貌、工程地质单元和地基岩土层结构等条件具有重要的控制性影响,往往会被忽视或轻视。
地基明显不均匀将直接导致建筑的倾斜、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即使采用桩基也发生过明显倾斜问题。根据编制前征求的使用意见,本次修订取消了部分使用效果不理想的内容(如根据 Es1、 Es2的判断方法),并结合工程实践进行了适当补充。另根据征求意见,保留原规程JGJ 72-90的部分内容,如“直接持力层底面或相邻基底标高的坡度大于10%”、“直接持力层及其下卧层在基础宽度方向上的厚度差值大于0.05b(b为基础宽度)”,强调中—高压缩性地基,因为将该标准用于低压缩性地基意义不大。
表8.2.4列出的“地基不均匀系数界限值K”借鉴了北京地区的一种定性评价地基不均匀性的定量方法,可作为初判地基是否均匀、是否需要进一步做分析沉降变形的依据。在制定北京地区技术标准过程中,曾统计了27项在相同地貌和工程地质单元内建造的工程,最早是按照最大、最小沉降比值(Smax/Smin)评价地基的不均匀性,并确定了工程判断的临界值。因其获得的是经过建筑结构刚度调整后的数值,需要事先知道荷载分布和基础尺寸,还要进行协同计算,这在勘察阶段不能实现,故修订时改用压缩模量当量,并选择了11项工程进行了检验(包括多层—高层建筑和构筑物)。该不均匀系数K指地基土本身满足规定的勘察精度条件下的土的压缩性不均匀,不包括结构调整、设计计算和施工误差的影响。《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DBJ-01-501中各钻孔压缩模量当量值Es,平均值的最高档原定为大于15MPa,在应用中不够合理,故经对验算资料的情况分析,调整为大于20MPa,偏于保守(严格)一侧。
8.2.5 因地基破坏模式的问题,目前高层建筑天然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尚没有固定的模式或方法,因此本规程强调采用多种手段方法进行综合判断。当高层建筑设有多层、低层附属建筑和地下车库时,为减小差异沉降可能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此时通过现场试验和对其地基极限承载力进行验证是很有必要的。
8.2.6 高层建筑周边的多层一低层附属建筑或纯地下车库的基底平均压力可能显著小于基底标高处的土体自重应力,使地基处于超补偿应力状态,从而造成高层建筑地基侧限(应力边界条件)的永久性削弱。因此,在地基承载力分析(深宽修正)、建筑地基整体稳定性分析时应注意考虑其影响。
如果高层建筑周边的低层裙房跨度不大、且与高层建筑有刚性连接,则高层建筑的荷载可以传递到裙房部分,使裙房基底压力接近或大于基底标高处的土体自重压力,计算裙房地基承载力时,应考虑其影响。
地基变形控制是绝大多数高层建筑确定地基承载力的首要原则。通过减小基础尺寸来加大附属建筑物基底压力,从而减小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的差异沉降是工程实践中的一种常规办法,但必须仔细核算其地基的极限承载力,确保地基不会发生强度破坏。
8.2.7 本条继续保留了评价计算地基极限承载力的方法(原规程JGJ 72-90式6.2.3-1),这是因为:
1 它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极限状态设计原则,例如《欧洲地基基础规范》EUROCODE7就规定了承载力系数与本规程完全相同的极限承载力公式;但换算为设计承载能力时,不是除以总安全系数,而是根据材料特性除以分项安全系数γm,对tanφ,γm=1.2~1.25;对c′、cu,γm=1.5~1.8,但计算是采用有效强度c′、φ′。
2 对于高层建筑附属裙房或低层建筑的地下室,当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基础时,由于其埋深从室内地面高程算起埋深小,此时应验算其极限承载力能否满足要求。
3 验算地基稳定性和基坑工程抗隆起稳定性,实质上就是验算地基极限承载力能否满足要求。
4 本次修订对原规程JGJ 72-90极限承载力计算方法(列入附录A)提出了以下补充和要求:
1)式(A.0.1)主要是计算实际基宽和埋深下的地基极限承载力。当需用地基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计算某土层的地基承载力、要与按浅层平板载荷试验所得地基承载力进行对比、以综合判定该土层的承载力特征值fak时,则宜按基础埋深d=Om,基础宽度按承压板宽度,以模拟基底压力作用于半无限体表面的载荷试验,安全系数K可取2。
2)对地基中有多层地下水时的土层重度计算问题。通过工程实际观测结果和经验判断,如果一律按表层地下水考虑,计算的地基承载力可能偏小、地基沉降偏大,造成结论不合理,导致不必要的投资浪费。
3)在进行深宽修正时,须结合具体的基础结构形式、侧限条件、土方工程施工顺序等考虑有关参数的确定。
4)由于高层建筑箱基和筏基平面尺度大,基础影响深度大,地基持力层往往并非单一土层,而可能是多层土的组合。在选取抗剪强度ck、φk时,应从安全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剪切面所经过各土层及“上硬下软”或“上软下硬”等情况后,取能代表组合持力层的、合理的代表值进行计算。
5)考虑到勘察等级为甲级的高层建筑的重要性,且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规定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应采用三轴压缩试验,并应考虑试验土层的排水条件,详见本规程6.0.2条,但用于计算的取值,不仅根据试验结果,还应考虑实际工况和地区经验。
基础形状修正系数ζγ、ζq、ζc沿用原规程JGJ 72-90的系数,即De Beer(1976)在试验基础上得出的结果。
8.2.8 西方国家采用旁压试验进行基础工程评价有较长的时间,不同国家的专家学者也提出过多种方法。但在天然地基承载力和地基沉降计算方面,外国的评价公式主要基于小尺寸的建筑基础,计算方式也较复杂。本次修订中经过比较,参照上海地区经验,选择了对极限压力和临塑压力的统计分析方法,与通过国内地基规范确定的地基承载力或已有经验进行对比,提出利用旁压试验结果分析确定单一岩性地层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建议。
旁压试验目前在国内使用得还不广泛,但更多地采用原位测试是勘察行业的一个发展方向。本次的统计资料源于上海、西安和北京地区12个在地基条件方面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工程,尽管在统计规律上具有相似的规律性,但尚缺少西南、华南、东北等地区的代表性试验数据。因此,作为全国性的规程,本次修订时的分析结果的覆盖面还不是十分充分。有鉴于此,同时考虑地区经验亟待进一步积累和行业发展方向,一是提出具体承载力表的时机还不成熟,二是应鼓励岩土工程师的实践总结、发挥创造性,各地一方面应进一步积累旁压试验资料及工程使用中的经验,另一方面在使用旁压试验时应结合其他测试评价方法,综合验证工程判断。
在根据旁压试验成果的分析应用中,临塑压力法和极限压力法是目前国内常用的确定地基承载力的方法,不同地区在应用中不同程度地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如上海已纳入到新修编的上海地方标准《上海市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 08-37(以下简称上海规范)当中。一些行业规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或建议。本规程修订过程中,采用了临塑压力法和极限压力法,按照不同岩性、不同地区进行了综合统计分析和比较,也同已有的承载力标准值进行了对比。
条文中的旁压试验曲线上的初始压力P0,临塑压力Pf和极限压力PL其物理意义见图3。
1 本次修订过程中共搜集到上海地区、西安地区、北京地区12项工程的旁压试验资料,全部采用预钻式旁压仪。经筛选分析,纳入计算、统计、比较的旁压数据共278组,涉及的钻孔深度在1~100m。上述工程的地理位置和测试地层的地貌条件见表9和表10,旁压试验压力随深度变化散点图参见图4~图6。
2 为求得临塑压力计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的修正系数 λ 和通过旁压极限承载力分析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的安全系数K,对三个地区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结果如下:
1)上海地区
上海数据分析情况:
①上海规范对旁压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已有规定,即对于黏性土、粉土和砂土,λ取值0.7~0.9,K取值2.2~2.7。本次统计结果与上述规定基本吻合。
②图7~9为针对不同土类,采用旁压临塑压力和旁压极限压力计算结果的对比图。根据对比图,黏性土K在2.2~2.7,粉土和砂土的K值在2.4~3.3。
③从本次统计结果看,根据旁压测试结果确定的上海地区砂土层的承载力较高,主要是由于本次所统计的测试数据相应的地层深度较大。所有统计样本中,小于30m的仅有2组,其余都超过了30m,其中30m至50m的数据为8组,50m以上的数据有33组。由于深层砂土的旁压试验结果值一般均很高,由此计算得出的承载力值也很高,因此除根据旁压测试外,尚应结合其他方法和地区经验综合确定承载力。
2)西安地区
西安地区资料中的粉土测试数据较少且不够完整,故仅选取黏性土和砂土进行分析。
西安数据分析情况:
①从西安地区3个工程52组试验结果看,采用旁压试验确定地基承载力的规律性较好,黏性土承载力特征值在100~500kPA,与《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 7给出的黏性土承载力基本值的范围值基本一致。因此根据旁压临塑压力(取λ=1)直接确定承载力特征值是可行的,根据旁压极限压力确定承载力特征值时,K可取值为2.7左右。
②西安地区的砂土样本较少,并且与北京和上海地区相比较,测试深度浅,在4~5m以内,由此得出的承载力也低得多。
3)北京地区
①黏性土
②粉土
③砂土
北京数据分析情况:
①所搜集整理北京地区旁压试验资料的成果以极限压力PL和初始压力P0为为主,因此本次计算和统计分析主要是对极限压力法的验证和评估。
②通过统计分析,北京地区旁压试验压力和由此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以PL-P0的结果为例:
——对于黏性土以PL-P0=1400kPa为界,小于和大于1400kPa的统计样本的标准差基本相当(表11);
——对于粉土以PL-P0=1900kPa为界,小于和大于1900kPa的统计样本集合的标准差基本相当(表12);
——同样,对于砂土在PL-P0=4000kPa处也可分为2个统计集合,且各统计指标相差超过2倍。
由于在同样安全系数K条件下,过大的PL-P0值将使计算得出的承载力过高,且同北京地区已有的承载力评价经验相差过大,因此本次仅统计分析PL-P0小于界限值的样本。
③对于北京地区砂土,将统计结果同本地区所积累的砂土承载力相比较,即使安全系数K为3.6时,根据旁压试验所得到的承载力仍然较高。由于北京地区砂土承载力是在定量控制地基差异沉降的条件下确定的,因此,在根据旁压试验确定承载力并严格控制地基差异沉降时,砂土地基需要较高的安全系数K。
④按上述原则统计得到的K值与本次统计的上海及西安地区的结果基本一致。
3 综合上海、西安、北京三地资料,对不同岩性进行统计对比情况如表14~表16:
由(PL-P0)/(Pf-P0)得出K值的统计结果可比性较强,表明各地旁压曲线P0、Pf和PL之间的比例关系是基本一致的。
本次根据计算统计结果、已有的工程经验,建议在根据旁压试验极限压力分析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时,安全系数K取值范围为2.0~4.0,不同土层岩性的K值范围值参见表17。由于统计工程的基础设计资料不完整,无法正确分析深宽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a,因此上述K值不得低于2,并应根据各地情况、经验和其他评价方法不断总结,综合确定地基承载力。
上海规范对临塑修正系数(相当于λ)规定为0.7~0.9。因缺少对比资料,本次统计分析未对久的取值进行分析,但认为按照不大于1计算是合理和安全的。
采用临塑压力法及极限压力法估算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方法可行,计算结果基本合理,说明旁压试验是综合评价地基承载力的一种有效方法之一,但在具体工程应用中,应采用多种不同方法进行对比分析,并积累各地区的地区经验。
除对地基承载力的确定的分析外,本次修订原拟研究各地Em的统计规律,并通过计算来验证估算沉降的适用性。但目前所搜集的资料中,具体的建筑荷载、基础尺寸和埋深不甚清楚,更缺少必要的沉降观测数据,同时各地勘察资料中的常规压缩模量的试验方法也不统一,无法进行有效的归类的统计分析,故放弃了采用旁压试验结果直接或间接估算天然地基沉降的方法的研究。
8.2.9 当场地、地基整体稳定,高层建筑建于完整、较完整的中等风化一微风化岩体上时,可不进行地基变形验算,但岩溶、断裂发育等地区应仔细论证。
岩土层的渗透性关系到如何计算土层重力密度(即是否按浮重力密度考虑),将直接影响基底附加压力值的确定和计算出的地基沉降量,对此应注意分析总结。
8.2.10 关于按变形模量E0计算地基沉降,是沿用了原规程JGJ 72-90的规定,本次修订作了一些修改后列入附录B,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 式(B.0.1)是由前苏联K.E叶戈洛夫提出(见П.Г库兹明《土力学讲义》高等教育出版社,1959),该式的沉降应力系数是按刚性基础下,考虑了三个应力分量(σx、σy,和σz)而得出,因而土的侧胀受一定条件的限制。高层建筑的箱形或筏形大基础,在与高层建筑共同作用下刚度很大,因而用该式计算沉降是合适的。由于是按刚性基础计算而得,计算所得地基沉降是平均沉降。对于一些不能准确取得压缩模量Es值的岩土,如碎石土、砂土、粉土、含碎石、砾石的花岗岩残积土、全风化岩、强风化岩等,均可按本式进行计算。根据大量工程对比,计算结果与实测沉降比较接近,作为对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补充列入本规程。
2 按式(B.0.1)计算时,采用基底平均压力P,而不是用附加压力P0,这是考虑高层建筑的筏形、箱形基础埋置深,往往处于补偿或超补偿状态,即P0很小,甚至P0<0,出现负值,但在平均压力P作用下并非不发生沉降。且往往会超过回弹再压缩量,且按P值计算结果与实测沉降接近。
3 关于地基变形模量E0值,各地区对各类土都进行过大量载荷试验,或用标准贯入试验击数N与E0值(广东省标准、深圳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或圆锥动力触探击数N63.5与E0建立了经验关系(辽宁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且国内许多岩土工程勘察单位均可按设计要求提供E0值。本次修订时取消了原规程JGJ 72-90中对于一般黏性土、软土、饱和黄土,用反算综合变形模量计算沉降的公式,这主要考虑到这一关系式的代表性有限。原规程JGJ 72-90中,对于一般黏性土、软土、饱和黄土,当未进行载荷试验时,可用反算综合变形模E0按 计算沉降,式中 为当量模量,α系通过25栋高层建筑实测沉降分析统计而得,α=0.3855Es-0.1503,相关系数γ=0.965,n=25。各地区可按此方法建立本地区的经验关系式,或建立本地区的沉降经验系数Ψs 。
4 关于沉降计算深度 ,是根据建研院已故何颐华先生《大基础地基压缩层深度计算方法的研究》一文而提出,该式的特点是考虑了土性不同对压缩层的影响,其计算的Zn值与实测压缩层深度作过对比,并作过修正。按表B.0.2-2确定β值时,若地基土为多层土组成时,首先按 确定其沉降计算深度,再按此深度范围内各土层厚度加权平均值确定β值。
本次修订时,增列了 ,该式是国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以实测压缩层深度Zn与基础宽度b的比值与b的关系分析统计而得,由于均是按实测压缩层深度分析后得到的,应该比较符合实际,故予列入,但经对比,后者较前者为深,在实际工程中需要考虑更为安全,可按后者计算。
8.2.11 通过标准固结试验指标、考虑土的应力历史计算土层的固结沉降是饱和土地区和国际上习惯的主要方法之一,为促进取样技术水平和土样质量的提高,满足国外设计企业越来越多地进入中国建设市场的需要,有必要继续采用该评价方法。
由于在瞬时(剪切变形)变形和次固结变形的评价方面,尚无统一的普遍适合各地区的方法,故本规程仅限于以主固结为主的地基条件。
关于正常固结的确定,不同学者的观点和考虑不尽相同(OCR=1~2)。综合考虑后按OCR略高于理论值(1.0)确定,并结合地区经验进行修正和判断,但在工程实践中,首要的影响因素是取样的质量(包括取样、包装、防护和运输条件)。
8.2.12 根据本次修订前征求的意见,原规程JGJ 72-90中6.2.7条建议的方法在实施时有困难(经验系数的确定)。实际工程中对倾斜的预测与很多因素有关,如地层分布、建筑荷载分布(包括大小和平面分布)及基础结构刚度、施工顺序等。由于近年计算机性能的快速提高和相关商业化软件的增多,可以在勘察阶段的沉降计算分析中考虑地层条件与建筑荷载条件,以较快捷地计算不同地层条件与荷载分布情况下基底不同位置的沉降。按照统计实测资料,结构刚度不同的基础整体挠度约在万分之一至万分之四,对沉降值影响较大,但对建筑整体倾斜的影响与地层及荷载的分布相比较小,故根据角点地基沉降计算建筑物整体倾斜可以作为一种判断的方法。重要的是要采用合理划分的地层及相关参数,在计算中考虑建筑荷载的分布(包括相邻建筑影响)。对建筑物整体倾斜的计算结果,应在地区实测资料进行对比的基础上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