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除校核工况外,边坡稳定性状态分为稳定、基本稳定、欠稳定和不稳定四种状态,可根据边坡稳定性系数按表5.3.1确定。
表5.3.1 边坡稳定性状态划分
注:Fst——边坡稳定安全系数。
5.3.2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Fst应按表5.3.2确定,当边坡稳定性系数小于边坡稳定安全系数时应对边坡进行处理。
表5.3.2 边坡稳定安全系数Fst
注:1 地震工况时,安全系数仅适用于塌滑区内无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
2 对地质条件很复杂或破坏后果极严重的边坡工程,其稳定安全系数应适当提高。
条文说明
5.3 边坡稳定性评价标准
5.3.1 为了边坡的维修工作的方便,提出了边坡稳定状态分类的评价标准。
5.3.2 由于建筑边坡规模较小,一般工况中采用的安全系数又较高,所以不再考虑土体的雨季饱和工况。对于受雨水或地下水影响大的边坡工程,可结合当地做法,按饱和工况计算,即按饱和重度与饱和状态时的抗剪强度参数。
规范中边坡安全系数是按通常情况确定的,特殊情况(如坡顶存在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建构筑物,存在油库等破坏后有严重后果的建筑边坡)下安全系数可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