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边坡工程应根据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边坡高度等因素,按表3.2.1确定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表3.2.1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注:1 一个边坡工程的各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安全等级;
2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根据工程情况适当提高;
3 很严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严重: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不严重:可能造成财产损失。
3.2.2 破坏后果很严重、严重的下列边坡工程,其安全等级应定为一级:
1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的边坡工程;
2 工程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
3 边坡塌滑区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
3.2.3 边坡塌滑区范围可按下式估算:
式中:L——边坡坡顶塌滑区外缘至坡底边缘的水平投影距离(m);
H——边坡高度(m);
θ——坡顶无荷载时边坡的破裂角(°);对直立土质边坡可取45°+φ/2,φ为土体的内摩擦角;对斜面土质边坡,可取(β+φ)/2,β为坡面与水平面的夹角,φ为土体的内摩擦角;对直立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第6.3.3条确定;对倾斜坡面岩质边坡可按本规范第6.3.4条确定。
条文说明
3.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
3.2.1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是支护工程设计、施工中根据不同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具体情况加以区别对待的重要标准。本条提出边坡安全等级分类的原则,除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按破坏后果严重性分为很严重、严重、不严重外,尚考虑了边坡稳定性因素(岩土类别和坡高)。从边坡工程事故原因分析看,高度大、稳定性差的边坡(土质软弱、滑坡区、外倾软弱结构面发育的边坡等)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破坏后果也较严重,因此本条将稳定性很差的、坡高较大的边坡均划入一级边坡。
表3.2.1中对高度15m以上的Ⅲ、Ⅳ类岩质边坡取消了破坏后果不严重分级,主要是这类边坡岩石整体性相对差,边坡较高时若因支护结构安全度不够可能会造成较大范围的边坡垮塌,对周边环境的破坏大,而相同高度的Ⅰ、Ⅱ类岩质边坡整体性好,即使支护结构安全度不够也不会出现大范围的边坡垮塌。对10m以上的土质边坡,取消破坏后果不严重,也是基于边坡较高,一旦破坏,影响的范围较大。
对危害性极严重、环境和地质条件复杂的边坡工程,当安全等级已为一级时,主要通过组织专家进行专项论证的方式来保证边坡支护方案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3.2.2 由外倾软弱结构面控制边坡稳定的边坡工程和工程滑坡地段的边坡工程,其边坡稳定性很差,发生边坡塌滑事故的概率高,且破坏后果常很严重,边坡塌滑区内有重要建(构)筑物的边坡工程,破坏后直接危及到重要建(构)筑物安全,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对上述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定为一级。
3.2.3 无外倾结构面的岩土边坡,塌滑区及附近有荷载,特别是重大建筑物荷载作用时,将会因荷载作用加大边坡塌滑区的范围,设计时应作对应的考虑和处理。并按本规范第7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滑坡及有外倾软弱结构面的岩土质边坡塌滑区应按滑坡面及软弱结构面的范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