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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330-2013

    • 发布日期:201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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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1 锚杆基本试验的地质条件、锚杆材料和施工工艺等应与工程锚杆一致。
    C.2.2 基本试验时最大的试验荷载不应超过杆体标准值的0.85倍,普通钢筋不应超过其屈服值0.90倍。
    C.2.3 基本试验主要目的是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极限标准值、锚杆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试验锚杆的锚固长度和锚杆根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行确定锚固体与岩土层间粘结强度极限标准值、验证杆体与砂浆间粘结强度极限标准值的试验时,为使锚固体与地层间首先破坏,当锚固段长度取设计锚固长度时应增加锚杆钢筋用量,或采用设计锚杆时应减短锚固长度,试验锚杆的锚固长度对硬质岩取设计锚固长度的0.40倍,对软质岩取设计锚固长度的0.60倍;
        2 当进行确定锚固段变形参数和应力分布的试验时,锚固段长度应取设计锚固长度;
        3 每种试验锚杆数量均不应少于3根。
    C.2.4 锚杆基本试验应采用循环加、卸荷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荷载施加或卸除完毕后,应立即测读变形量;
        2 在每级加荷等级观测时间内,测读位移不应少于3次,每级荷载稳定标准为3次百分表读数的累计变位量不超过0.10mm;稳定后即可加下一级荷载;
        3 在每级卸荷时间内,应测读锚头位移2次,荷载全部卸除后,再测读2次~3次;
        4 加、卸荷等级、测读间隔时间宜按表C.2.4确定。

    表C.2.4 锚杆基本试验循环加、卸荷等级与位移观测间隔时间
    表C.2.4 锚杆基本试验循环加、卸荷等级与位移观测间隔时间

    C.2.5 锚杆试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视为破坏,应终止加载:
        1 锚头位移不收敛,锚固体从岩土层中拔出或锚杆从锚固体中拔出;
        2 锚头总位移量超过设计允许值;
        3 土层锚杆试验中后一级荷载产生的锚头位移增量,超过上一级荷载位移增量的2倍。
    C.2.6 试验完成后,应根据试验数据绘制:荷载-位移(Q-s)曲线、荷载-弹性位移(Q-se)曲线、荷载-塑性位移(Q-sp)曲线。
    C.2.7 拉力型锚杆弹性变形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所测得的弹性位移量应超过该荷载下杆体自由段理论弹性伸长值的80%,且小于杆体自由段长度与1/2锚固段之和的理论弹性伸长值。
    C.2.8 锚杆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取破坏荷载前一级的荷载值;在最大试验荷载作用下未达到本规范附录C第C.2.5条规定的破坏标准时,锚杆极限承载力取最大荷载值为标准值。
    C.2.9 当锚杆试验数量为3根,各根极限承载力值的最大差值小于30%时,取最小值作为锚杆的极限承载力标准值;若最大差值超过30%,应增加试验数量,按95%的保证概率计算锚杆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C.2.10 基本试验的钻孔,应钻取芯样进行岩石力学性能试验。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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