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3.1 锚杆验收试验的目的是检验施工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C.3.2 验收试验锚杆的数量取每种类型锚杆总数的5%,自由段位于Ⅰ、Ⅱ、Ⅲ类岩石内时取总数的1.5%,且均不得少于5根。
C.3.3 验收试验的锚杆应随机抽样。质监、监理、业主或设计单位对质量有疑问的锚杆也应抽样作验收试验。
C.3.4 验收试验荷载对永久性锚杆为锚杆轴向拉力Nak的1.50倍;对临时性锚杆为1.20倍。
C.3.5 前三级荷载可按试验荷载值的20%施加,以后每级按10%施加;达到检验荷载后观测10min,在10min持荷时间内锚杆的位移量应小于1.00mm。当不能满足时持荷至60min时,锚杆位移量应小于2.00mm。卸荷到试验荷载的0.10倍并测出锚头位移。加载时的测读时间可按本规范附录C表C.2.4确定。
C.3.6 锚杆试验完成后应绘制锚杆荷载-位移(Q-s)曲线图。
C.3.7 符合下列条件时,试验的锚杆应评定为合格:
1 加载到试验荷载计划最大值后变形稳定;
2 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2.8条规定。
C.3.8 当验收锚杆不合格时,应按锚杆总数的30%重新抽检;重新抽检有锚杆不合格时应全数进行检验。
C.3.9 锚杆总变形量应满足设计允许值,且应与地区经验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