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螺栓或铆钉的距离(图10.2.1)应符合表10.2.1的要求。
图10.2.1 螺栓或铆钉的容许距离
表10.2.1 螺栓或铆钉的最大、最小容许距离
注:d0为螺栓或铆钉的孔径,t 为外层较薄板件的厚度,单位:mm。
10.2.2 用于螺栓连接或铆钉连接的板件厚度不应小于螺栓或铆钉直径的1/4。
10.2.3 在连接构件上确定螺栓孔及铆钉孔的位置应避免出现腐蚀和局部屈曲,并应便于螺栓及铆钉的安装。
10.2.4 每一杆件在节点上以及拼接接头的一端,永久性的螺栓或铆钉数不宜少于2个。
10.2.5 沿杆轴方向受拉的螺栓连接中的端板,宜适当增强其刚度,以减少撬力对螺栓抗拉承载力的不利影响。
10.2.6 螺栓、铆钉连接件的抵抗中心宜与荷载中心重合。
条文说明
10.2 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10.2.1 关于螺栓和铆钉的最大、最小容许距离,主要参考国内外有关规范的相关条款并结合我国钢结构设计规范的形式而制定。
10.2.2 在普通螺栓、高强度螺栓或铆钉连接中,当板厚过小时,在局部压力作用下板件会发生面外变形从而导致承压承载力下降。高强度螺栓连接时,板厚过小还会导致板件局部应力过大,摩擦面处理过程中板件容易发生变形而使得摩擦系数下降。本规范参考日本《铝合金建筑结构设计规范(2002年)》,规定了用于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的板件最小厚度。
10.2.4 本条规定了连接节点的最少紧固件数,要求紧固件宜不少于2个,理由为:仅有一个紧固件将使连接处产生转动并给安装带来极大困难,但对于小型非结构构件允许采用一个紧同件。
10.2.5 增强刚度的措施可采用设加劲肋、增加板厚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