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了在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1.0.3 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应根据膨胀土的特性和工程要求,综合考虑地形地貌条件、气候特点和土中水分的变化情况等因素,注重地方经验,因地制宜,采取防治措施。
1.0.4 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指导思想:在膨胀土地区的工程建设过程中,针对膨胀土的特性,结合当地的工程经验,认真执行国家的经济技术政策。保护环境,特别是保持地质环境中的原始地形地貌、天然泄排水系统和植被不遭到破坏以及合理的环境绿化也是预防膨胀土危害的重要措施,应予以高度重视。
1.0.2 本规范定义的膨胀土不包括膨胀类岩石、膨胀性含盐岩土以及受酸和电解液等污染的土。当建设工程遇有该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1.0.3 为实现膨胀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遵照《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规定,在岩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施工以及维护管理等方面提出下列要求:
1) 我国膨胀土分布广泛,成因类型和矿物组成复杂,应根据土的自由膨胀率、工程地质特征和房屋开裂破坏形态综合判定膨胀土;
2) 建筑场地的地形地貌条件和气候特点以及土的膨胀潜势决定着膨胀土对建筑工程的危害程度。场地条件应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以地基的分级变形量为指示性指标综合评价;
3) 膨胀土上的房屋受环境诸因素变化的影响,经常承受反复不均匀升降位移的作用,特别是坡地上的房屋还伴随有水平位移,较小的位移幅度往往导致低层砌体结构房屋的破坏,且难于修复。因此,对膨胀土的危害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上述要求是根据膨胀土的特性以及当前国内外对膨胀土科学研究的现状和经验总结提出的。一般地基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考虑气候条件与土中水分变化的影响,但对膨胀土地基,大量降雨、严重干旱就足以导致房屋大幅度位移而破坏。土中水分变化不仅与气候有关,还受覆盖、植被和热源等影响,这些都是在设计中必须考虑的因素。
1.0.4 本规范各章节的技术要求和措施是针对膨胀土地基的特性制定的,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在岩土工程勘察、荷载效应和地震设防以及结构设计等方面还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