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 给水、排水和供热管道系统遇有漏水或其他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检修和处理。
7.2.2 排水沟、雨水明沟、防水地面、散水等应定期检查,发现开裂、渗漏、堵塞等现象时,应及时修复。
7.2.3 除按本规范第3.0.6条的规定进行升降观测的建筑物外,其他建筑物也应定期观察使用状况。当发现墙柱裂缝、地面隆起开裂、吊车轨道变形、烟囱倾斜、窑体下沉等异常现象时,应做好记录,并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7.2.4 坡脚地带不得任意挖土,坡肩地带不应大面积堆载,建筑物周围不得任意开挖和堆土。不能避免时,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2.5 坡体位移情况应定期观察,当出现裂缝时,应及时采取治理措施。
7.2.6 场区内的绿化,应按设计要求的品种和距离种植,并应定期修剪。绿化地带浇水应控制水量。
条文说明
7.2 维护和检修
7.2.1 给水、排水和供热管道系统,主要包括有水或有汽的所有管道、检查井、检漏井、阀门井等。发现漏水或其他故障,应立即断绝水(汽)源,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7.2.2、7.2.3 除日常检查维护外,每年旱季前后,尤其是特别干旱季节,应对建筑物进行认真普查。对开裂损坏者,要记录裂缝形态、宽度、长度和开裂时间等。每年雨季前,应重点检查截洪沟、排水干道有无损坏、渗漏和堵塞。
7.2.6 植被对建筑物的影响与气候、树种、土性等因素有关。为防止绿化不当对建筑物造成危害,绿化方案(植物种类、间距及防治措施等)不得随意更改。提倡采用喷灌、滴灌等现代节水灌溉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