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1 建筑物的楼层水平位移限值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的相应规定执行。
2.3.2 考虑偶然偏心影响时,在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最大的弹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分别不宜大于相应位移平均值的1.2倍,且A级高度不应大于1.5倍、B级高度不应大于1.4倍。但该条并非强制性条文,可将限值适当放松。
1 该条条文基本上系从美国“UBC”规范引进。“UBC”规范对于扭转影响造成的楼层最大水平位移大于该楼层位移平均值的1.5倍者,并非绝对禁止,而是给出一些措施以解决问题;
2 当楼层最大层间位移角的绝对值很小或仅个别楼层超出比值限值时,可将限值适当放松。
说明:建筑物应满足最大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和位移比的限值要求,但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不大于《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中的限值的40%时,该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间位移与该楼层平均值的比值可适当放松,但不应大于1.6。
应注意验算最大弹性位移角限值时是不计入偶然偏心的,而在验算位移比的限值时应考虑偶然偏心的影响。
位移比计算时,模型应采用刚性楼板假定。
对于平面特别狭长的结构,可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10规定的偶然偏心矩适当减少。
对于质量与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不均匀结构,及不考虑偶然偏心影响时位移比≥1.3时,应补充计算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但双向水平地震和偶然偏心不需要同时组合。即验算构件承载力时应取考虑偶然偏心单向地震作用与不考虑偶然偏心双向地震作用二者中的较大值。但验算最大弹性位移角限值时可不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
2.3.3 当建筑物的层间位移较大,不易满足规范、规程对于层间位移角的限值时,可采用本措施2.3.4~2.3.6条的方法予以适当放松要求。
说明:本条放宽水平位移限值的方法参照广东省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实施<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 3-2002)补充规定》。
2.3.4 对于高度小于150m的剪力墙、筒中筒等弯曲变形型结构,当某楼层层间有害位移值小于层间位移值的50%,即 /ui<0.5时,该楼层层间位移角限制可放宽至1/800。建筑物高度在150~250m之间时,可在1/800~1/500之间线性插值。其中 为i层层间有害位移,可用下式计算:
式中:——i层层间有害位移;
ui——i层楼层位移;
ui-1——i-1层楼层位移;
⊿ui——i层层间位移;
θi-1——i-1层楼层位移角
hi——i层层高。
2.3.5 对于高度小于150m的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等弯剪变形型结构,当某楼层层间有害位移值小于层间位移值的50%,即 /ui<0.5时,该楼层层间位移角限制可放宽至1/650。建筑物高度在150~250m之间时,可在1/650~1/500之间线性插值。
2.3.6 对于带大底盘裙房的塔楼,位移角限值在一定条件下也可放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