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粉煤灰供应单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 1596的相关规定出具批次产品合格证、标识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应按相关标准要求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2.2 出厂粉煤灰的标识应包括粉煤灰种类、等级、生产方式、批号、数量、生产厂名称和地址、出厂日期等。
4.2.3 对进场的粉煤灰应按下列规定及时取样检验:
1 粉煤灰的取样频次宜以同一厂家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种类、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不足200t时宜按一批计。
2 粉煤灰的取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装粉煤灰的取样,应从每批1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每份不应少于1.0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需要量约大一倍的试样量;
2)袋装粉煤灰的取样,应从每批中任抽10袋,从每袋中各取等量试样一份,每份不应少于1.0kg,混合搅拌均匀,用四分法缩取出比试验需要量约大一倍的试样量。
3)每批粉煤灰试样应检验细度、含水量、烧失量、需水量比、安定性,需要时应检验三氧化硫、游离氧化钙、碱含量、放射性。
4.2.4 粉煤灰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的验收应按批进行;
2 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在同一批中重新加倍取样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判定。
4.2.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供需双方应将双方认可的样品签封,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2.6 不同灰源、等级的粉煤灰不得混杂运输和存储,不得将粉煤灰与其他材料混杂,在运输和存储过程中应防止受潮、结块。
4.2.7 在运输、存储和使用时,应防止粉煤灰对环境的污染。
条文说明
4.2 验收和存储
4.2.1、4.2.2 粉煤灰作为商品应符合质量标准。本条款主要规定供货单位应按批向用户提供出厂检测报告及必要的标识,并及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
4.2.3 本条主要对进场粉煤灰的取样及检验进行了规定,目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确保粉煤灰品质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粉煤灰批量的规定,考虑到我国粉煤灰商品的实际情况(包括风选灰、磨细灰和原状灰的收集规模),与原规范相同仍以连续供应的200t相同种类、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为一批。
本条款规定了散装、袋装两种粉煤灰的取样方法和取样数量,取样采用常用的四分法缩分,以提高粉煤灰样品的代表性。
本条款规定了粉煤灰的检验应按批进行。粉煤灰的细度、含水量、烧失量、需水量比和安定性对粉煤灰混凝土的质量影响较大,所以规定每批粉煤灰应检验细度、含水量、烧失量、需水量比和安定性,修订了原规范中每月检测一次需水量比的规定。我国粉煤灰三氧化硫含量一般在2%以下,很少有超过规范规定的3.0%,煤种和生产工艺不变,三氧化硫不会有大的变化,一般可根据需要在一定时间内检验。当煤种和生产工艺变化时,应检验三氧化硫含量。
4.2.4 本条规定粉煤灰应按批进行验收,其品质检验结果应满足品质技术要求,其中任一项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可重新加倍取样复检,但应对所有要求检验的项目进行复检,而不仅仅是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若经复检合格,该粉煤灰可认定为合格品,否则可降级处理或作为不合格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