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确保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物(包括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
1.0.3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1.0.4 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筑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规范总结了“GBJ 25—90规范”发布以来的建设经验和科研成果,并对该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它是湿陷性黄土地区从事建筑工程的技术法规,体现了我国现行的建设政策和技术政策。
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防止地基湿陷,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保护环境,这是制订本规范的宗旨和指导思想。
在建设中必须全面贯彻国家的建设方针,坚持按正常的基建程序进行勘察、设计和施工。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不勘察进行设计和施工,应成为历史,不应继续出现。
1.0.2 我国湿陷性黄土主要分布在山西、陕西、甘肃的大部分地区,河南西部和宁夏、青海、河北的部分地区,此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辽宁、黑龙江等省,局部地区亦分布有湿陷性黄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工程(包括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的勘察、设计、地基处理、施工、使用与维护,均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湿陷性黄土是一种非饱和的欠压密土,具有大孔和垂直节理,在天然湿度下,其压缩性较低,强度较高,但遇水浸湿时,土的强度显著降低,在附加压力或在附加压力与土的自重压力下引起的湿陷变形,是一种下沉量大、下沉速度快的失稳性变形,对建筑物危害性大。为此本条仍按原规范规定,强调在湿陷性黄土地区进行建设,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点和工程要求,因地制宜,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防止地基浸水湿陷对建筑物产生危害。
防止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的综合措施,可分为地基处理、防水措施和结构措施三种。其中地基处理措施主要用于改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减小或消除地基的湿陷变形;防水措施主要用于防止或减少地基受水浸湿;结构措施主要用于减小和调整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或使上部结构适应地基的变形。
显然,上述三种措施的作用及功能各不相同,故本规范强调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即以治本为主,治标为辅,标、本兼治,突出重点,消除隐患。
1.0.4 本规范是根据我国湿陷性黄土的特征编制的,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设工程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对本规范未规定的有关内容,尚应执行有关现行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