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2 在大型基坑内的基础位置外,宜设不透水的排水沟和集水坑,如有积水应及时排除;
3 当大型基坑内的土挖至接近设计标高,而下一工序不能连续进行时,宜在设计标高以上保留300~500mm厚的土层,待继续施工时挖除;
4 从基坑或基槽内挖出的土,堆放距离基坑或基槽壁的边缘不宜小于1m;
5 设置土(或灰土)垫层或施工基础前,应在基坑或基槽底面打底夯,同一夯点不宜少于3遍。当表层土的含水量过大或局部地段有松软土层时,应采取晾干或换土等措施;
6 基础施工完毕,其周围的灰、砂、砖等,应及时清除,并应用素土在基础周围分层回填夯实,至散水垫层底面或至室内地坪垫层底面止,其压实系数不宜小于0.93。
8.3.2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2 深基坑的支护与施工,应综合分析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础类型、基坑开挖深度、降排水条件、周边环境对基坑侧壁位移的要求,基坑周边荷载、施工季节、支护结构的使用期限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合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监控;
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深基坑支护,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深基坑开挖前和深基坑施工期间,应对周围建筑物的状态、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状况进行调查与监测,并应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的开挖深度内进行土体垂直节理和裂缝调查,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水流入裂缝内;
2)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指标进行设计与验算;
3)控制基坑内地下水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在基坑内或基坑附近采用降水措施时,应防止降水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条文说明
8.3 基坑或基槽的施工
8.3.3 随着建设的发展,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基坑开挖深度越来越大,有的已超过10m,原来认为湿陷性黄土地区基坑开挖不需要采取支护措施,现在已经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而黄土地区基坑事故却屡有发生。因而有必要在本规范内新增有关湿陷性黄土地区深基坑开挖与支护的内容。
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国家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外,湿陷性黄土地区的深基坑开挖与支护还有其特殊的要求,其中最为突出的有:
1 要对基坑周边外宽度为1~2倍开挖深度的范围内进行土体裂隙调查,并分析其对坑壁稳定性的影响。一些工程实例表明,黄土坑壁的失稳或破坏,常常呈现坍落或坍滑的形式,滑动面或破坏面的后壁常呈现直立或近似直立,与土体中的垂直节理或裂隙有关。
2 湿陷性黄土遇水增湿后,其强度将显著降低导致坑壁失稳。不少工程实例都表明,黄土地区的基坑事故大都与黄土坑壁浸水增湿软化有关。所以对黄土基坑来说,严格的防水措施是至关重要的。当基坑壁有可能受水浸湿时,宜采用饱和状态下黄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进行设计与验算。
3 在需要对基坑进行降低地下水位时,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特别是渗透系数,宜根据现场试验确定,而不应根据室内渗透试验确定。实践经验表明,现场测定的渗透系数将比室内测定结果要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