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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50025-2004

    • 发布日期:2018-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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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0.1 在现场采用静载荷试验检验或测定垫层、强夯和挤密等方法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及有关变形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压板应为刚性,其底面宜为圆形或方形。 2 对土(或灰土)垫层和强夯地基,承压板的直径(d)或边长(b),不宜小于1m,当处理土层厚度较大时,宜分层进行试验。 3 对土(或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 1)单桩和桩间土的承压板直径,宜分别为桩孔直径的1倍和1.50倍。 2)单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面积,应为1根土(或灰土)挤密桩承担的处理地基面积。当桩孔按正三角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d)应为桩距的1.05倍,当桩孔按正方形布置时,承压板直径应为桩距的1.13倍。 3)多桩复合地基的承压板,宜为方形或矩形,其尺寸应按承压板下的实际桩数确定。 J.0.2 开挖试坑和安装载荷试验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试坑底面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承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 2 试坑底面标高,宜与拟建的建筑物基底标高相同或接近; 3 应注意保持试验土层的天然湿度和原状结构; 4 承压板底面下应铺10~20mm厚度的中、粗砂找平; 5 基准梁的支点,应设在压板直径或边长的3倍范围以外; 6 承压板的形心与荷载作用点应重合。 J.0.3 加荷等级不宜少于10级,总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荷载值的2倍。 J.0.4 每加一级荷载的前、后,应分别测记1次压板的下沉量,以后每0.50h测记1次,当连续2h内,每1h的下沉量小于0.10mm时,认为压板下沉已趋稳定,即可加下一级荷载。且每级荷载的间隔时间不应少于2h。 J.0.5 当需要测定处理后的地基土是否消除湿陷性时,应进行浸水载荷试验,浸水前,宜加至1倍设计荷载,下沉稳定后向试坑内昼夜浸水,连续浸水时间不宜少于1Od,坑内水头不应小于200mm,附加下沉稳定,试验终止。必要时,宜继续浸水,再加1倍设计荷载后,试验终止。 J.0.6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承压板周围的土,出现明显的侧向挤出; 2 沉降s急骤增大,压力-沉降(p-s)曲线出现陡降段; 3 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稳定标准; 4 s/b(或s/d)≥0.06。 当满足前三种情况之一时,其对应的前一级荷载可定为极限荷载。 J.0.7 卸荷可分为3~4级,每卸一级荷载测记回弹量,直至变形稳定。 J.O.8 处理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压力(p)与承压板沉降量(s)的p-s曲线形态确定: 1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明显时,可取比例界限所对应的压力; 2 当p-s曲线上的极限荷载小于比例界限的2倍时,可取极限荷载的一半; 3 当p-s曲线上的比例界限不明显时,可按压板沉降(s)与压板直径(d)或宽度(b)之比值即相对变形确定: 1)土垫层地基、强夯地基和桩间土,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2)灰土垫层地基,可取s/d或s/b=0.006所对应的压力; 3)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06~0.008所对应的压力; 4)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可取s/d或s/b=0.010所对应的压力。 按相对变形确定上述地基的承载力特征值,不应大于最大加载压力的1/2。   条文说明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等地基的静载荷试验要点 J.0.1 荷载的影响深度和荷载的作用面积密切相关。压板的直径越大,影响深度越深。所以本条对垫层地基和强夯地基上的载荷试验压板的最小尺寸作了规定,但当地基处理厚度大或较大时,可分层进行试验。 挤密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宜采用单桩或多桩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如因故不能采用复合地基静载荷试验,可在桩顶和桩间土上分别进行试验。 J.0.5 处理后的地基土密实度较高,水不易下渗,可预先在试坑底部打适量的浸水孔,再进行浸水载荷试验。 J.0.6 对本条规定的试验终止条件说明如下: 1 为地基处理设计(或方案)提供参数,宜加至极限荷载终止; 2 为检验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宜加至设计荷载值的2倍终止。 J.0.8 本条提供了三种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判定方法。大量资料表明,垫层的压力—沉降曲线一般呈直线或平滑的曲线,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力—沉降曲线大多是一条平滑的曲线,均不易找到明显的拐点。因此承载力按控制相对变形的原则确定较为适宜。本条首次对土(或灰土)垫层的相对变形值作了规定。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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