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集中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可根据设防烈度、场地类别选用可靠的抗震结构形式。一般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楼(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对于框架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范表7.1. 2确定。
7.4.2 结构中的构造柱、圈梁和填充墙的抗震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7.4.3 当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时,对于控制室顶部大开间结构的屋面宜采用钢结构和轻型屋面。
7.4.4 集中控制楼、配电装置楼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宜设抗震缝。
条文说明
7.4 集中控制楼、配电装置楼
7.4.1 集中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在电厂和变电站中都是很重要的建筑,其特点层高不等、顶层为大开间,因此跨度较大,高度一般不会超过30m ,鉴于该建筑在电厂和变电站的重要程度,提出一般情况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框架的抗震等级只与抗震设防烈度有关。
7.4.2 本次修订取消了原规范中采用砖混结构的要求。对于采用砖混结构的集中控制楼、配电装置楼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执行。
7.4.3 本次修订的新增条文,由于控制室的开间要求较大,本次修订提出对于跨度大于18m或为8度、9度时,控制室顶部大开间结构的屋面宜采用钢结构承重的轻型屋面。
7.4.4 本次修订取消了抗震缝的具体数值,缝宽的确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