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单层吊车的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对单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台;对双层吊车的单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2台进行组合;对双层吊车的多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4台进行组合,且当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应按空载计算;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应计入。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台。
注: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6.2.2 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6.2.2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条文说明
6.2 多台吊车的组合
6.2.1 设计厂房的吊车梁和排架时,考虑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是根据所计算的结构构件能同时产生效应的吊车台数确定。它主要取决于柱距大小和厂房跨间的数量,其次是各吊车同时集聚在同一柱距范围内的可能性。根据实际观察,在同一跨度内,2台吊车以邻接距离运行的情况还是常见的,但3台吊车相邻运行却很罕见,即使发生,由于柱距所限,能产生影响的也只是2台。因此,对单跨厂房设计时最多考虑2台吊车。
对多跨厂房,在同一柱距内同时出现超过2台吊车的机会增加。但考虑隔跨吊车对结构的影响减弱,为了计算上的方便,容许在计算吊车竖向荷载时,最多只考虑4台吊车。而在计算吊车水平荷载时,由于同时制动的机会很小,容许最多只考虑2台吊车。
本次修订增加了双层吊车组合的规定;当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只考虑空载的工况;当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应同时作业,不予考虑。
6.2.2 TJ 9-74规范对吊车荷载,无论是由2台还是4台吊车引起的,都按同时满载,且其小车位置都按同时处于最不利的极限工作位置上考虑。根据在北京、上海、沈阳、鞍山、大连等地的实际观察调查,实际上这种最不利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对不同工作制的吊车,其吊车载荷有所不同,即不同吊车有各自的满载概率,而2台或4台同时满载,且小车又同时处于最不利位置的概率就更小。因此,本条文给出的折减系数是从概率的观点考虑多台吊车共同作用时的吊车荷载效应组合相对于最不利效应的折减。
为了探讨多台吊车组合后的折减系数,在编制GBJ 68-84时,曾在全国3个地区9个机械工厂的机械加工、冲压、装配和铸造车间,对额定起重量为2t~50t的轻、中、重级工作制的57台吊车做了吊车竖向荷载的实测调查工作。根据所得资料,经整理并通过统计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表明,吊车荷载的折减系数与吊车工作的载荷状态有关,随吊车工作载荷状态由轻级到重级而增大;随额定起重量的增大而减小;同跨2台和相邻跨2台的差别不大。在对竖向吊车荷载分析结果的基础上,并参考国外规范的规定,本条文给出的折减系数值还是偏于保守的;并将此规定直接引用到横向水平荷载的折减。GB 50009-2001修订时,在参与组合的吊车数量上,插入了台数为3的可能情况。
双层吊车的吊车荷载折减系数可以参照单层吊车的规定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