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1 永久荷载应包括结构构件、围护构件、面层及装饰、固定设备、长期储物的自重,土压力、水压力,以及其他需要按永久荷载考虑的荷载。
4.0.2 结构自重的标准值可按结构构件的设计尺寸与材料单位体积的自重计算确定。
4.0.3 一般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可取其平均值,对于自重变异较大的材料和构件,自重的标准值应根据对结构的不利或有利状态,分别取上限值或下限值。常用材料和构件单位体积的自重可按本规范附录A采用。
4.0.4 固定隔墙的自重可按永久荷载考虑,位置可灵活布置的隔墙自重应按可变荷载考虑。
条文说明
4 永久荷载
4.0.1 本章为本次修订新增的内容,主要是为了完善规范的章节划分,并与国外标准保持一致。本章内容主要由原规范第3.1.3条扩充而来。
民用建筑二次装修很普遍,而且增加的荷载较大,在计算面层及装饰自重时必须考虑二次装修的自重。
固定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及自动扶梯,采暖、空调及给排水设备,电器设备,管道、电缆及其支架等。
4.0.2、4.0.3 结构或非承重构件的自重是建筑结构的主要永久荷载,由于其变异性不大,而且多为正态分布,一般以其分布的均值作为荷载标准值,由此,即可按结构设计规定的尺寸和材料或结构构件单位体积的自重(或单位面积的自重)平均值确定。对于自重变异性较大的材料,如现场制作的保温材料、混凝土薄壁构件等,尤其是制作屋面的轻质材料,考虑到结构的可靠性,在设计中应根据该荷载对结构有利或不利,分别取其自重的下限值或上限值。在附录A中,对某些变异性较大的材料,都分别给出其自重的上限和下限值。
对于在附录A中未列出的材料或构件的自重,应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资料或设计经验确定。
4.0.4 可灵活布置的隔墙自重按可变荷载考虑时,可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换算原则在本规范表5.1.1注6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