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大面积填方、填海等地基处理工程,应对地面沉降进行长期监测,直到沉降达到稳定标准;施工过程中还应对土体位移、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3.2 基坑开挖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监测,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
10.3.3 施工过程中降低地下水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大时,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周边建筑物的沉降和位移、土体变形、地下管线变形等进行监测。
10.3.4 预应力锚杆施工完成后应对锁定的预应力进行监测,监测锚杆数量不得少于锚杆总数的5%,且不得少于6根。
10.3.5 基坑开挖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地下水位变化及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市政设施的沉降和位移等监测内容可按表10.3.5选择。
表10.3.5 基坑监测项目选择表
注:1. √为应测项目,△为宜测项目,○为可不测项目;
2. 对深度超过15m的基坑宜设坑底土回弹监测点;
3. 基坑周边环境进行保护要求严格时,地下水位监测应包括对基坑内、外地下水位进行监测。
10.3.6 边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记录气象条件、挖方、填方、堆载等情况。尚应对边坡的水平位移和竖向位移进行监测,直到变形稳定为止,且不得少于二年。爆破施工时,应监控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0.3.7 对挤土桩布桩较密或周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时,应对打桩过程中造成的土体隆起和位移、邻桩桩顶标高及桩位、孔隙水压力等进行监测。
10.3.8 下列建筑物应在施工期间及使用期间进行沉降变形观测:
1.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建筑物;
2. 软弱地基上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建筑物;
3. 处理地基上的建筑物;
4. 加层、扩建建筑物;
5. 受邻近深基坑开挖施工影响或受场地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6. 采用新型基础或新型结构的建筑物。
10.3.9 需要积累建筑物沉降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应进行建筑物沉降观测和基础反力监测。沉降观测宜同时设分层沉降监测点。
条文说明
10.3 监测
10.3.1 监测剖面及监测点数量应满足监控到填土区的整体稳定性及边界区边坡的滑移稳定性的要求。
10.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由于设计、施工不当造成的基坑事故时有发生,人们认识到基坑工程的监测是实现信息化施工、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又是完善、发展设计理论、设计方法和提高施工水平的重要手段。
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及周边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基坑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依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对基坑的监测内容、数量、频次、报警标准及抢险措施提出明确要求,实施动态设计和信息化施工。本条列为强制性条文,使基坑开挖过程必须严格进行第三方监测,确保基坑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10.3.3 人工挖孔桩降水、基坑开挖降水等都对环境有一定的影响,为了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施工降水过程中应对地下水位变化、周边地形、建筑物的变形、沉降、倾斜、裂缝和水平位移等情况进行监测。
10.3.4 预应力锚杆施加的预应力实际值因锁定工艺不同和基坑及周边条件变化而发生改变,需要监测。当监测的锚头预应力不足设计锁定值的70%,且边坡位移超过设计警戒值时,应对预应力锚杆重新进行张拉锁定。
10.3.5 监测项目选择应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地质条件、工程规模、施工工况与季节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因素综合而定。对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基坑也提出了监测要求,对每种等级的基坑均增加了地面沉降监测要求。
10.3.6 监测值的变化和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允许的最大沉降变形是确定监控报警标准的主要因素,其中周边建(构)筑物原有的沉降与基坑开挖造成的附加沉降叠加后,不能超过允许的最大沉降变形值。
爆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与炸药量、引爆方式、地质条件、离爆破点距离等有关,实际影响程度需对测点的振动速度和频率进行监测确定。
10.3.7 挤土桩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土体隆起等挤土效应,不但影响周边环境,也会造成邻桩的抬起,严重影响成桩质量和单桩承载力,应实施监控。监测结果反映土体隆起和位移、邻桩桩顶标高及桩位偏差超出设计要求时,应提出处理意见。
10.3.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所指的建筑物沉降观测包括从施工开始,整个施工期内和使用期间对建筑物进行的沉降观测。并以实测资料作为建筑物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之一,建筑物施工期的观测日期和次数,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建筑物竣工后的第一年内,每隔2月~3月观测一次,以后适当延长至4月~6月,直至达到沉降变形稳定标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