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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 发布日期: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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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0.1 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应按慢速维持荷载法。
    Q.0.2 加载反力装置宜采用锚桩,当采用堆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 堆载的限值可根据其对试桩和对基准桩的影响确定。
        3. 堆载量大时,宜利用桩(可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的支点。
        4. 试验反力装置的最大抗拔或承重能力应满足试验加荷的要求。
    Q.0.3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Q.0.3的规定。

    表Q.0.3 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注:d—试桩或锚桩的设计直径,取其较大者(如试桩或锚桩为扩底桩时,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尚不应小于2倍扩大端直径)。

    Q.0.4 开始试验的时间:预制桩在砂土中入土7d后。黏性土不得少于15d。对于饱和软黏土不得少于25d。灌注桩应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进行。
    Q.0.5 加荷分级不应小于8级,每级加载量宜为预估极限荷载的1/8~1/10。

    Q.0.6 测读桩沉降量的间隔时间:每级加载后,每第5min、10min、15min时各测读一次,以后每隔15min读一次,累计1h后每隔半小时读一次。
    Q.0.7 在每级荷载作用下,桩的沉降量连续两次在每小时内小于0.1mm时可视为稳定。
    Q.0.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 当荷载-沉降(Q-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 △sn+1/△sn≥2,且经24h尚未达到稳定;
        3. 25m以上的非嵌岩桩,Q-s曲线呈缓变型时,桩顶总沉降量大于60mm~80mm;
        4.在特殊条件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大于100mm。
        注:1. △sn——第n级荷载的沉降量;△sn+1——第n+1级荷载的沉降量;
            2. 桩底支承在坚硬岩(土)层上,桩的沉降量很小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荷载的两倍。
    Q.0.9 卸载及卸载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级卸载值为加载值的两倍;
        2. 卸载后隔15min测读一次,读两次后,隔半小时再读一次,即可卸下一级荷载;
        3. 全部卸载后,隔3h再测读一次。
    Q.0.10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作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 当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 当出现本附录Q.0.8第2款的情况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4. 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大于40m时,宜考虑桩身的弹性压缩。
        5. 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对桩基沉降有特殊要求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6. 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宜增加试桩数量并分析极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对桩数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桩台,取最小值。
    Q.0.11 将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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