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在岩土工程勘察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除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岩土工程勘察。
1.0.3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1.0.3A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
1.0.4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 则
1.0.1 本规范是在《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94)(以下简称《94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94规范》是我国第一本岩土工程勘察规范,执行以来,对保证勘察工作的质量,促进岩土工程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本次修订基本保持《94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总体框架,作了局部调整。加强和补充了近年来发展的新技术和新经验;改正和删除了《94规范》某些不适当、不确切的条款;按新的规范编写规定修改了体例;并与有关规范进行了协调。修订时,注意了本规范是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是勘察方面的“母规范”,原则性的技术要求,适用于全国的技术标准,应在本规范中体现;因地制宜的具体细节和具体数据,留给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
1.0.2 岩土工程的业务范围很广,涉及土木工程建设中所有与岩体和土体有关的工程技术问题。相应的,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也较广,一般土木工程都适用,但对于水利工程、铁路、公路和桥隧工程,由于专业性强,技术上有特殊要求,因此,上述工程的岩土工程勘察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航天飞行器发射基地,文物保护等工程的勘察要求,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勘察,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94规范》未包括核电厂勘察。近十余年来,我国进行了一批核电厂的勘察,积累了一定经验,故本次修订增加了有关核电厂勘察的内容。
1.0.3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是工程建设必须遵守的程序,是国家一再强调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政策。但是,近年来仍有一些工程,不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就设计施工,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为此,本条规定:“各项工程建设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的勘察体制基本上还是建国初期的前苏联模式,即工程地质勘察体制。其任务是查明场地或地区的工程地质条件,为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只提出勘察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和存在的地质问题,而很少涉及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所提资料设计单位如何应用也很少了解和过问,使勘察与设计施工严重脱节。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实施岩土工程体制,经过20年的努力,这种体制已经基本形成。岩土工程勘察的任务,除了应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外,还应结合工程设计、施工条件,进行技术论证和分析评价,提出解决岩土工程问题的建议,并服务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具有很强的工程针对性。《94规范》按此指导思想编制,本次修订继续保持了这一正确的指导思想。
场地或其附近存在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时,如岩溶、滑坡、泥石流、地震区、地下采空区等,这些场地条件复杂多变,对工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威胁很大,必须精心勘察,精心分析评价。此外,勘察时不仅要查明现状,还要预测今后的发展趋势。工程建设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地质作用原有的动态平衡。大填大挖,加载卸载,蓄水排水,控制不好,会导致灾难。勘察工作既要对工程安全负责,又要对保护环境负责,做好勘察评价。
1.0.3A [修订说明]
原文均为强制性,考虑到“岩土工程勘察应按工程建设各勘察阶段的要求,正确反映工程地质条件,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精心勘察、精心分析,提出资料完整、评价正确的勘察报告”,是原则性、政策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容易被延伸。故本次局部修订分为两条,原文第一句保留为强制性条文;第二句另列一条,不列为强制性条文。
1.0.4 由于规范的分工,本规范不可能将岩土工程勘察中遇到的所有技术问题全部包括进去。勘察人员在进行工作时,还需遵守其他有关规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