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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2009年版)

    • 发布日期: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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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1 受环境类型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应符合表12.2.1的规定;环境类型的划分按本规范附录G执行。

    12.2.2 受地层渗透性影响,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2的规定。

    12.2.3 当按表12.2.1和表12.2.2评价的腐蚀等级不同时,应按下列规定综合评定:

    表12.2.1 按环境类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按环境类型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表12.2.2 按地层渗透性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按地层渗透性水和土对混凝土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1. 腐蚀等级中,只出现弱腐蚀,无中等腐蚀或强腐蚀时,应综合评价为弱腐蚀;
    2. 腐蚀等级中,无强腐蚀;最高为中等腐蚀时,应综合评价为中等腐蚀;
    3. 腐蚀等级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为强腐蚀,应综合评价为强腐蚀。

    12.2.4 水和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4的规定。

     表12.2.4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

    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钢筋的腐蚀性评价
     

    12.2.5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表12.2.5的规定。

    表12.2.5 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

    12.2.6 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2 腐蚀性评价

    12.2.1、12.2.2 场地环境类型对土、水的腐蚀性影响很大,附录G作了具体规定。不同的环境类型主要表现为气候所形成的干湿交替、冻融交替、日气温变化、大气湿度等。附录G第G.0.1条表注1中的干燥度,是说明气候干燥程度的指标。我国干燥度大于1.5的地区有:新疆(除局部)、西藏(除东部)、甘肃(除局部)、青海(除局部)、宁夏、内蒙(除局部)、陕西北部、山西北部、河北北部、辽宁西部、吉林西部,其他各地基本上小于1.5。不能确认或需干燥度的具体数据时,可向各地气象部门查询。
    在不同的环境类型中,腐蚀介质构成腐蚀的界限值是不同的。表12.2.1和表12.2.2是根据《环境水对混凝土侵蚀性判定方法及标准》专题研究组的研究成果编制的。专题研究组进行了下列工作:
    1. 调查研究了我国各地区混凝工的破坏实例,并分析了区域水化学分布状况,及其产生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总结了腐蚀破坏的规律;
    2. 在新疆焉耆盆地盐渍土地区和青海红层盆地建立了野外试验点,进行了野外暴露试验;
    3. 在华北地区的气候条件下,进行室内、外长期的对比暴露试验;
    4. 调查研究了某些国家的腐蚀性判定标准,并对我国各部门现行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研究。
    表12.2.1中的数值适用于有干湿交替和不冻区(段)水的腐蚀性评价标准,对无干湿交替作用、冰冻区和微冻区,对土的腐蚀性评价,尚应乘以一定的系数,这在表注中已加以说明,使用该表时应予注意。
    干湿交替是指地下水位变化和毛细水升降时,建筑材料的干湿变化情况。干湿交替和气候区与腐蚀性的关系十分密切。相同浓度的盐类,在干旱区和湿润区,其腐蚀程度是不同的。前者可能是强腐蚀,而后者可能是弱腐蚀或无腐蚀性。冻融交替也是影响腐蚀的重要因素。如盐的浓度相同,在不冻区尚达不到饱和状态,因而不会析出结晶,而在冰冻区,由于气温降低,盐分易析出结晶,从而破坏混凝土。

    12.2.2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仅对表注作了修改。注3删去了A中的“含水量w≥20%的”和B中的“含水量w≥30%的”等文字。

    12.2.4 表12.2,4水、土对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的腐蚀性判定标准,引自前苏联《建筑物防腐蚀设计规范》 (CHИП112—03—11—85)。
    钢筋长期浸泡在水中,由于氧溶入较少,不易发生电化学反应,故钢筋不易被腐蚀;相反,处于干湿交替状态的钢筋,由于氧溶人较多,易发生电化学反应,钢筋易被腐蚀。

    12.2.4 [修订说明]
    本规范原有将S042-换算为cl-进行评价,这是前苏联的规定。欧美各国现行规范无此规定,故本次局部修订取消。
    把土中氯的腐蚀环境由原来的定量指标改为定性指标,更符合实际情况。
    根据我国港口工程的经验,将长期浸水的条件下,C1-对钢筋混凝土中钢筋的腐蚀定为:微腐蚀<10000mg/L,弱腐蚀10000~20000mg/L,大于20000mg/L,因缺乏工程经验,应专门研究。

    12.2.5 表12.2.5—1和表12.2.5—2是参考了国外有关水、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标准,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的。这些标准有德国的DIN50929(1985)、前苏联的FOCT9.015—74(1984年版本)和美国的ANSI/AWWACl05/A21.5—82。我国武钢1.7m轧机工程、上海宝钢工程和前苏联设计的一些火电厂等均由国外设计,腐蚀性评价均是按他们提供的标准进行测试和评价的。以上两表在近几年的工程实践中,进行了多次检验,对不同土质、环境,效果较好。

    12.2.5 [修订说明]
    由于本规范不包含地下水对井管等管道的腐蚀,因此本次局部修订删去了水对钢结构、钢管道的腐蚀性评价的内容。
    本次局部修订对视电阻率指标作了调整。当有成熟地方经验时,可根据视电阻率的实测值,结合地方经验确定腐蚀等级。

    12.2.6 水、土对建筑材料腐蚀的防护,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和《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12)已有详细的规定。为了避免重复,本规范不再列入“防护措施”。当水、土对建筑材料有腐蚀性时,可按上述规范的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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