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采用短期静力加载试验的方式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有特殊要求的预制构件,由设计文件对其试验方法作出专门规定。
8.2.2 试件的结构性能检验指标及其检验允许值,应根据构件的受力特点和混凝土强度等级由设计文件计算确定。结构性能检验应在同条件养护的棍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进行。当试件在混凝土尚未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或在超过规定的龄期后进行结构性能检验时,检验所需的结构性能试验参数和检验允许值宜作相应的调整。
8.2.3 试验用的加载设备及量测仪表应预先进行标定或校准。试验应在0℃以上的温度中进行。蒸汽养护后的试件,应在出池冷却至常温后进行试验。
8.2.4 试件加载应根据设计文件规定的加载要求、试件类型及设备条件等,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则选择下列方式:
1 荷重块加载适用于板类构件的均布加载;
2 千斤顶加载适用于集中加载,可采用分配梁系统实现多点加载,并用荷载传感器量测力值,也可采用油压表读数,并计算力值;
3 梁或桁架等大型受弯构件加载时应有侧向限位装置,也可并列拼装后在面板上加载;重型梁可采用对顶加载的方法。
8.2.5 试件的试验荷载布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当试验荷载的布置不能完全与设计规定相符时,应按荷载效应等效的原则换算。换算应使试件试验的内力图形与设计的内力图形相似,并使控制截面上的主要内力值相等。但改变荷载布置形式对试件其他部位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试验结果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8.2.6 预制构件试验应按阶段分级加载,加载等级、持荷时间等应符合本标准第5.3节的有关规定。型式检验加载到试件出现承载力标志后宜进行后期加载;首件检验应加载到试件出现承载力标志;合格性检验可加载至所有规定的项目通过检验,直接判为合格不再继续加载。
8.2.7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的检验记录应在现场完成,试验检验记录应真实,不得任意涂改。试验检验记录表可采用附录A的格式,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检验背景:
1)试件的生产单位、名称、型号、生产工艺类型、生产日期、所代表的验收批号;
2)试验日期、试验检验报告编号、试验单位和试验人员。
2试验检验方案:
1)试件参数:试件的形状、尺寸、配筋、保护层厚度、混凝土强度等的设计值及实测值;
2)试验参数:加载模式、加载方法、荷载代表值、仪表位置及编号等;
3)结构性能检验允许值:挠度、最大裂缝宽度、抗裂、承载力等项目的检验允许值。
3 试验记录:
1)加载程序:等级、数值、时间等;
2)仪表记录:读数、量测参数变化等;
3)裂缝观测:开裂荷载、裂缝发展、宽度变化、裂缝分布图等;
4)现象描述:临界试验荷载下的现象观察,承载力标志及破坏特征的简单描述等。
4 检验结论:
1)挠度、裂缝宽度、抗裂、承载力等检验分项的判断;
2)结构性能检验结论。
条文说明
8.2 试验方案
8.2.1 预制构件试验方法采用短期静力加载试验的方式,一般在4h~8h内即可完成。特殊构件应由设计文件提出专门的试验检验要求。
8.2.2 混凝土龄期及强度对检验结果有一定影响,一般按28d确定试验龄期;试件龄期过短可能因混凝土未达到强度而承载力不足;试件龄期过长则容易因混凝土徐变。预应力筋松弛而降低抗裂性能。因此,对非标准龄期试验时的检验允许值宜作相应的调整,设计文件也宜给出不同龄期的检验允许值。
8.2.3 本条对试验的温度条件、试验设备等准备工作进行了规定。试验前应检查试件的反拱或下垂等实际状态,并将试件已有的缺陷加以标记,以备试验分析之用。
8.2.4 本条为各种预制构件试验加载方式的特点及选择原则,包括均布、集中加载以及对大型预制构件的专门加载方法。
8.2.5 本条规定主要内力等效的加载原则,目的是模拟试件控制截面上的主要内力值符合设计计算的结果,以满足检验的基本要求。
8.2.6 根据试验目的不同,本条规定了适用于型式检验、首件检验和合格性检验的不同加载要求。
合格性检验的目的仅在于判断从检验批中抽取的试件是否合格,因此可依次进行常规的挠度、裂缝宽度(或抗裂)和承载力等检验,如果试验中一项或几项达不到检验允许值,可直接判定不合格并结束试验;如果所有项目均达到检验允许值,可判定合格并结束试验,并不一定要求加载到出现承载力标志或破坏。
首件检验要求通过试验掌握试件的破坏形态和检验裕量,因此试验宜加载到试件出现承载力标志或破坏。
型式检验则要求全面检验、调整和优化预制构件的材料、工艺参数及构件的结构性能,因此宜通过后期加载、卸载等试验掌握构件的延性、安全裕量和卸载恢复性能等。
8.2.7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目的和内容比较明确,试验结果可全面反映在试验检验记录表中,故在试验成果整理方面较其他类型结构试验可适当简化。为保证结构性能检验的有效性,本条对结构性能的试验检验记录应包括的内容作了详细说明,并在附录A中给出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试验检验记录表格以供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