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ρmin不应小于表8.5.1规定的数值。
8.5.2 卧置于地基上的混凝土板,板中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8.5.3 对结构中次要的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当构造所需截面高度远大于承载的需求时,其纵向受拉钢筋的配筋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条文说明
8.5 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率
8.5.1 我国建筑结构混凝土构件的最小配筋率与其他国家相比明显偏低,历次规范修订最小配筋率设置水平不断提高。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仍维持原规范由配筋特征值(45ft/fy)及配筋率常数限值0.20的双控方式。但由于主力钢筋已由335N/mm2提高到400N/mm2~500N/mm2,实际上配筋水平已有明显提高。但受弯板类构件的混凝土强度一般不超过C30,配筋基本全都由配筋率常数限值控制,对高强度的400N/mm2钢筋,其强度得不到发挥。故对此类情况的最小配筋率常数限值由原规范的0.20%改为0.15%,实际效果基本与原规范持平,仍可保证结构的安全。
受压构件是指柱、压杆等截面长宽比不大于4的构件。规定受压构件最小配筋率的目的是改善其性能,避免混凝土突然压溃,并使受压构件具有必要的刚度和抵抗偶然偏心作用的能力。本次修订规范对受压构件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基本不变,即受压构件一侧纵筋最小配筋率仍保持0.2%不变,而对不同强度的钢筋分别给出了受压构件全部钢筋的最小配筋率:0.50、0.55和0.60三档,比原规范稍有提高。考虑到强度等级偏高时混凝土脆性特征更为明显,故规定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60以上时,最小配筋率上调0.1%。
8.5.2 卧置于地基上的钢筋混凝土厚板,其配筋量多由最小配筋率控制。根据实际受力情况,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规定了最低限值0.15%。
8.5.3 本条为新增条文。参照国内外有关规范的规定,对于截面厚度很大而内力相对较小的非主要受弯构件,提出了少筋混凝土配筋的概念。
由构件截面的内力(弯矩M)计算截面的临界厚度(hcr)。按此临界厚度相应最小配筋率计算的配筋,仍可保证截面相应的受弯承载力。因此,在截面高度继续增大的条件下维持原有的实际配筋量,虽配筋率减少,但仍应能保证构件应有的承载力。但为保证一定的配筋量,应限制临界厚度不小于截面的一半。这样,在保证构件安全的条件下可以大大减少配筋量,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