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混凝土,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
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
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
7.1.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应将其抗压强度乘以尺寸折算系数,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采用。
7.1.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推定,并应按本规范第10.2.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7.1.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的规定检验评定。
7.1.5 大批量、连续生产的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
7.1.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 14902的规定。
7.1.7 水泥、外加剂进场检验,当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
1 获得认证的产品;
2 同一厂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1 混凝土强度的评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规定,且进行混凝土强度评定时,不宜将施工持续时间超过3个月的混凝土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为了改善混凝土性能并实现节能减排,目前多数混凝土中掺有矿物掺合料,尤其是大体积混凝土。实验表明,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强度与不掺矿物掺合料的混凝土相比,早期强度偏低,而后期强度发展较快,在温度较低条件下更为明显。为了充分利用掺加矿物掺合料混凝土的后期强度,本规范规定其混凝土强度进行合格评定时的试验龄期可以大于28d(如60d或90d),具体龄期可由建筑结构设计部门规定。
设计规定龄期是指混凝土在掺加矿物掺合料后,设计人员根据矿物掺合料的掺加量及结构设计要求,所规定的标准养护试件的试验龄期。
在《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中规定,采用标准养护的试件,应在温度为(20±5)℃的环境中静置一昼夜至二昼夜,然后编号、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中养护,或在温度为(20±2)℃的不流动Ca(OH)2饱和溶液中养护。标准养护室内的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10mm~2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并不得被水直接冲淋。龄期从搅拌加水开始计时。
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然后应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两段养护的时间总和为龄期。
7.1.2 对于强度等级不低于C60的混凝土,目前尚无统一的尺寸折算系数,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将其抗压强度折算为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时,折算系数需要通过试验确定,在《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中规定了试验的最小试件数量,有利于提高换算系数的准确性。
7.1.3 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可根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 23等国家现行标准,采用各种检测方法推定结构中的混凝土强度。并可作为结构是否需要处理的依据。
7.1.4 依据行业标准《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193,可以评定混凝土的抗冻等级、抗冻标号、抗渗等级、抗硫酸盐等级、抗氯离子渗透性能等级、抗碳化性能等级以及早期抗裂性能等级等有关耐久性能指标。
7.1.5 根据《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0、《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混凝土的基本性能主要包括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泌水与压力泌水、表观密度、含气量、抗压强度、轴心抗压强度、静力受压弹性模量、劈裂抗拉强度、抗折强度、抗冻性能、动弹性模量、抗水渗透、抗氯离子渗透、收缩性能、早期抗裂、受压徐变、碳化性能、混凝土中钢筋锈蚀、抗压疲劳变形、抗硫酸盐侵蚀和碱-骨料反应等。
本条要求的大批量、连续生产是指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量为2000m3以上。此时,混凝土浇筑前,其生产单位应提供稠度、凝结时间、坍落度经时损失、泌水、表观密度等性能试验报告;当设计有要求,应按设计要求提供其他性能试验报告。上述性能试验报告可由混凝土生产单位试验室或第三方提供。
7.1.6 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 /T 14902对预拌混凝土的定义、分类、性能等级及标记,原材料和配合比,质量要求,制备,试验方法,检验规划,订货与交货进行了规定。
7.1.7 对于获得认证或生产质量稳定的水泥和外加剂,在进场检验时,可比常规检验批容量扩大一倍。当水泥和外加剂满足本条的两个条件时,检验批容量也只扩大一倍。当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出现一次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容量重新验收,并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对于混凝土原材料来讲,只有水泥和外加剂可以扩大检验批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