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1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表A.0.1记录。
A.0.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2记录。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按表A.0.3记录。
条文说明
附录A 质量验收记录
A.0.1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本条给出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也可作为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的记录表格。检验批验收记录表应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根据验收检查原始记录填写。
A.0.2 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一般情况下,两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只是批量大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的汇总。
A.0.3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有关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根据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的实际情况,本表不再要求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验收。
由于模板不是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且结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等项目的检验体现了模板工程的质量,因此,模板分项工程不在本条表中列出。
B.1.1 预制构件的承载力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进行检验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γ0u——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荷载实测值与荷载设计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0——结构重要性系数,按设计要求的结构等级确定,当无专门要求时取1.0;
[γu]——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按表B.1.1取用。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承载力检验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η——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按实配钢筋的承载力计算确定。
表B.1.1 构件的承载力检验系数允许值
B.1.2 预制构件的挠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规定的挠度允许值进行检验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a0s——在检验用荷载标准组合值或荷载准永久组合值作用下的构件挠度实测值;
[as]——挠度检验允许值,按本规范第B.1.3条的有关规定计算。
2 当按构件实配钢筋进行挠度检验或仅检验构件的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时,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a0s应同时满足公式(B.1.2-1)的要求。
式中:acs——在检验用荷戟标准组合值或荷载准水久组合值作用下,按实配钢筋确定的构件短期挠度计算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B.1.3 挠度检验允许值[as]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值计算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
按荷载标准组合值计算预应力混凝土受弯构件
式中:Mk——按荷载标准组合值计算的弯矩值;
Mq——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值计算的弯矩值;
θ——考虑荷载长期效应组合对挠度增大的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af]——受弯构件的挠度限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B.1.4 预制构件的抗裂检验应满足公式(B.1.4-1)的要求:
式中:γ0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实测值,即试件的开裂荷载实测值与检验用荷载标准组合值(均包括自重)的比值;
[γcr]——构件的抗裂检验系数允许值;
σpc——由预加力产生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γ——混凝土构件截面抵抗矩塑性影响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ftk——混凝土抗拉强度标准值;
σck——按荷载标准组合值计算的构件抗拉边缘混凝土法向应力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确定。
B.1.5 预制构件的裂缝宽度检验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式中:w0s,max——在检验用荷载标准组合值或荷载准永久组合值作用下,受拉主筋处的最大裂缝宽度实测值;
[wmax]——构件检验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按表B.1.5取用。
表B.1.5 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允许值(mm)
B.1.6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预制构件结构性能的全部检验结果均满足本规范第B.1.1条~第B.1.5条的检验要求时,该批构件可判为合格;
2 当预制构件的检验结果不满足第1款的要求,但又能满足第二次检验指标要求时,可再抽两个预制构件进行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指标,对承载力及抗裂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B.1.1条和第B.1.4条规定的允许值减0.05;对挠度的允许值应取本规范第B.1.3条规定允许值的1.10倍;
3 当进行二次检验时,如第一个检验的预制构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满足本规范第B.1.1条~第B.1.5条的要求,该批构件可判为合格;如两个预制构件的全部检验结果均满足第二次检验指标的要求,该批构件也可判为合格。
条文说明
B.1 检验要求
B.1.1 本条为预制构件承载力检验的要求。根据预制构件应用及检验要求,本条增加了叠合构件叠合面、接槎处的检验系数允许值。在加载试验过程中,应取首先达到的标志所对应的检验系数允许值进行检验。
承载力检验时,荷载设计值为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根据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内力设计值与构件检验的加荷方式,经换算后确定的荷载值(包括自重);构件承载力检验修正系数取构件按实配钢筋计算的承载力设计值与按荷载设计值(均包括自重)计算的构件内力设计值之比。
B.1.2、B.1.3 本条为预制构件挠度检验的要求。挠度检验公式(B.1.2-1)和公式(B.1.2-2)分别为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6规定的使用要求和按实际构件配筋情况确定的挠度允许值。对于挠度检验的荷载,根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的修改,增加准永久值的规定。
检验用荷载标准组合值、荷载准永久组合值是指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采用构件设计控制截面上的荷载标准组合或准永久组合下的弯矩值,并根据构件检验加载方式换算后确定的组合值。考虑挠度检验的实际情况,荷载计算一般不包括构件自重。
B.1.4 本条为预应力预制构件抗裂检验的要求。检验指标的计算公式是根据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受力原理,并按留有一定检验余量的原则而确定。
B.1.5 本条为预制构件裂缝宽度检验的要求。本条条文规定主要是考虑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10中将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最大长期裂缝宽度限值规定为0.1mm、0.2mm、0.3mm和0.4mm等四种。在构件检验时,考虑标准荷载与长期荷载的关系,换算为最大裂缝宽度的检验允许值[wmax]。
B.1.6 本条给出了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合格判定条件。
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的数量不宜过多。为了提高检验效率,结构性能检验的承载力、挠度和抗裂(裂缝宽度)三项指标均采用了复式抽样检验方案。当第一次检验的预制构件有某些项检验实测值不满足相应的检验指标要求,但能满足第二次检验指标要求时,可进行二次抽样检验。由于量测精度所限,未规定裂缝宽度的第二次检验指标,可认为其与表B.1.5规定的数值相同。
本条将承载力及抗裂检验二次抽检的条件确定为检验系数的允许值减0.05。这样可与附录B第B.2节中的加载程序实现同步,明确并简化了加载检验。
承载力、挠度和抗裂(裂缝宽度)三项指标是否完全检验由各方根据设计及本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抽检的每一个预制构件,必须完整地取得需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不得因某一项检验项目达到二次抽样检验指标要求就中途停止试验而不再对其余项目进行检验,以免漏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