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 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施工、监理等各方共同选定,且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宜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
2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 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4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每连续两层楼取样不应少于1组;每20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组。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确定。
C.0.3 对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强度值应除以0.88后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评定结果符合要求时可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
条文说明
附录C 结构实体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检验
C.0.1 本条根据对结构性能的影响及检验结果的代表性,提出了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取样和留置要求。本附录规定的强度实体检验主要针对柱、梁、墙、楼板,取样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
在原规范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要求试件取样均匀分布于工程施工周期内,此均匀包括时间、空间、构件类型等多方面。如同一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包括多个构件类型,同条件养护试件取样应包括所有构件类型。如遇冬期施工,冬期施工尚应多留置不少于2组同条件养护试件。
本条要求同条件养护试件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留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的适当位置,主要是考虑试件尽量与结构混凝土“同条件”,“相应结构构件”表示与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批混凝土浇筑。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数量不宜少于10组,以构成按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的基本条件;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是为了按非统计方法评定混凝土强度时,有足够的代表性。
C.0.2 每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3个立方体混凝土试件应根据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的规定得出该组试件的强度值。
C.0.3 结构混凝土强度通常低于标准养护条件下的混凝土强度,这主要是由于同条件养护试件养护条件与标准养护条件的差异,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的差异。同条件养护试件检验时,可将每组试件的强度值除以系数0.88后,将同强度等级的各组试件的强度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进行评定。系数0.88主要是考虑到实际混凝土结构及同条件养护试件可能失水等不利于强度增长的因素,经试验研究及工程调查而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