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0.1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选取应均匀分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非悬挑梁板类构件,应各抽取构件数量的2%且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验。
2 对悬挑梁,应抽取构件数量的5%且不少于1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梁数量少于10个时,应全数检验。
3 对悬挑板,应抽取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20个构件进行检验;当悬挑板数量少于20个时,应全数检验。
E.0.2 对选定的梁类构件,应对全部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选定的板类构件,应抽取不少于6根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进行检验。对每根钢筋,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E.0.3 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可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也可采用非破损方法并用局部破损方法进行校准。当采用非破损方法检验时,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经过计量检验,检测操作应符合相应规程的规定。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检测误差不应大于1mm。
E.0.4 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E.0.4的规定。
表E.0.4 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
E.0.5 梁类、板类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分别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可判为合格;
2 当全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抽取相同数量的构件进行检验;当按两次抽样总和计算的合格率为90%及以上时,仍可判为合格;
3 每次抽样检验结果中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均不应大于本规范附录F.0.4条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
条文说明
附录E 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
E.0.1 本条提出了选取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构件的原则。构件选取应在建筑平面范围内均匀分布,对板类构件可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检查,对大空间结构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然后抽检。
对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其检验范围主要是钢筋位置可能显著影响结构构件承载力和耐久性的构件和部位,如梁、板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由于悬臂构件上部受力钢筋移位可能严重削弱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故更应重视对悬臂构件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检验,本条针对悬臂构件单独提出了更高的检验比例及数量要求。
E.0.2 虽然在钢筋分项工程验收中,本规范第5.5.3条同时对纵向受力钢筋和箍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提出了要求,但考虑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的实际情况,本条只检验纵向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对梁柱节点等钢筋密集的部位,如存在困难,在检验时可避开这些部位。
“有代表性的部位”是指该处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对构件承载力或耐久性有显著影响的部位。考虑到检测的准确性,本条要求对每根选取的钢筋选择有代表性的不同部位量测3点取平均值。
E.0.3 保护层厚度的检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保护层厚度测定仪器量测,或局部开槽钻孔测定,但应及时修补。
E.0.4 考虑施工扰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结构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时,其允许偏差在钢筋安装允许偏差的基础上作了适当调整。
E.0.5 本条规定了结构实体检验中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率应达到90%及以上。考虑到实际工程中钢筋保护层厚度可能在某些部位出现较大偏差,以及抽样检验的偶然性,当一次检测结果的合格率小于90%但不小于80%时,可再次抽样,并按两次抽样总和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本条还对抽样检验不合格点最大偏差值作出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