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应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0级;其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4.1.2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可使用商品混凝土,但所掺的粉煤灰应为Ⅰ级灰,且烧失量不应大于5%。
4.1.3 当结构加固工程选用聚合物混凝土、减缩混凝土、微膨胀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合成纤维混凝土或喷射混凝土时,应在施工前进行试配,经检验其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使用。
条文说明
4.1 混凝土
4.1.1 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之所以要比原结构、构件提高一级,且不得低于C20,不仅是为了保证新旧混凝土界面以及它与新加钢筋或其他加固材料之间能有足够的粘结强度,还因为局部新增的混凝土,其体积一般较小,浇筑空间有限,施工条件远不及全构件新浇的混凝土。调查和试验表明,在小空间模板内浇筑的混凝土均匀性较差,其现场取芯确定的混凝土强度可能要比正常浇筑的混凝土低10%以上,故有必要适当提高其强度等级。
4.1.2 随着商品混凝土和高强混凝土的大量进入建设工程市场,CECS 25:90规范关于“加固用的混凝土中不应掺入粉煤灰”的规定经常受到质询,纷纷要求规范采取积极的措施予以解决。为此,编制组对制定该规范第2.2.7条的背景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从中了解到主要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工程上所使用的粉煤灰,其质量较差,烧失量过大,致使掺有粉煤灰的混凝土,其收缩率可能达到难以与原构件混凝土相适应的程度,从而影响了结构加固的质量。因此作出了禁用的规定。此次修订本规范,对结构加固用的混凝土如何掺加粉煤灰作了专题的分析研究,其结论表明:只要使用的是Ⅰ级灰,且限制其烧失量在5%范围内,便不致对加固后的结构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据此,制定了本条文的规定。
4.1.3 为了使建筑物地下室和结构基础加固使用的混凝土具有微膨胀的性能,应寻求膨胀作用发生在水泥水化过程的膨胀剂,才能抵消混凝土在硬化过程中产生的收缩而起到预压应力的作用。为此,当购买微膨胀水泥或微膨胀剂产品时,应要求厂商提供该产品在水泥水化过程中的膨胀率及其与水泥的配合比;与此同时,还应要求厂商说明其使用的后期是否会发生回缩问题,并提供不回缩或回缩率极小的书面保证,因为膨胀剂能否起到长期的施压作用,直接涉及加固结构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