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 采用钢丝绳网-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以下简称聚合物砂浆)面层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其聚合物品种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重要结构的加固,应选用改性环氧类聚合物配制;
2 对一般结构的加固,可选用改性环氧类、改性丙烯酸酯类、改性丁苯类或改性氯丁类聚合物乳液配制;
3 不得使用聚乙烯醇类、氯偏类、苯丙类聚合物以及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配制;
4 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得使用聚合物成分及主要添加剂成分不明的任何型号聚合物砂浆;不得使用未提供安全数据清单的任何品种聚合物;也不得使用在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期内已发生分相现象的乳液。
4.6.2 承重结构用的聚合物砂浆分为Ⅰ级和Ⅱ级,应分别按下列规定采用:
1 板和墙的加固:
1)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30~C50时,应采用Ⅰ级聚合物砂浆;
2)当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25及其以下时,可采用Ⅰ级或Ⅱ级聚合物砂浆。
2 梁和柱的加固,均应采用Ⅰ级聚合物砂浆。
4.6.3 Ⅰ级和Ⅱ级聚合物砂浆的安全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
条文说明
4.6 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
4.6.1 目前市场上聚合物乳液的品种很多,但绝大多数都是不能用于配制承重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为此,根据规范编制组通过验证性试验的筛选结果,经专家论证后作出了本规定,以供加固设计单位在选材时使用。 同时,应指出的是,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中采用的聚合物材料,应有成功的工程应用经验(如改性环氧、改性丙烯酸酯、丁苯、氯丁等),不得使用耐水性差的水溶性聚合物(如聚乙烯醇等),禁止采用可能加速钢筋锈蚀的氯偏乳液、显著影响耐久性能的苯丙乳液等以及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其他聚合物。
4.6.2 根据本规范修订组所进行的调查研究表明,国外对结构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的研制是分级进行的。不同级别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其所用的聚合物品种、含量和性能有着一定的差别,必须在加固设计选材时予以区分。有些进口产品的代理商在国内推销时,只推销低级别的产品,而且选择在原构件混凝土强度很低的场合演示其使用效果。一旦得到设计单位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便不分场合到处推广使用。这是一种必须制止的危险做法。因为采用低级别聚合物配制的砂浆,与强度等级在C25以上的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其效果是不好的,会给承重结构加固工程留下严重的安全隐患;故设计、监理单位和业主务必注意。
4.6.3 本规范之所以要求承重结构面层加固用的聚合物改性水泥砂浆,其安全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加固材料安全性鉴定技术规范》GB 50728的规定,是因为该规范是以本规范2006年版规定的检验项目及合格指标为基础,并参考福建厦门、湖南长沙以及国外进口产品在混凝土结构加固工程中应用的检验数据制定的。因此,不论对进口产品或国内产品的性能和质量都要进行较有效的控制,从而保证承重结构使用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