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本方法适用于钢筋混凝土受弯和受压构件的加固。
5.1.2 采用本方法时,按现场检测结果确定的原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
5.1.3 当被加固构件界面处理及其粘结质量符合本规范规定时,可按整体截面计算。
5.1.4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时,其正截面承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基本假定进行计算。
5.1.5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对混凝土结构进行加固时,应采取措施卸除或大部分卸除作用在结构上的活荷载。
条文说明
5.1 设计规定
5.1.1 增大截面加固法,由于它具有工艺简单、使用经验丰富、受力可靠、加固费用低廉等优点,很容易为人们所接受;但它的固有缺点,如湿作业工作量大、养护期长、占用建筑空间较多等,也使得其应用受到限制。调查表明,其工程量主要集中在一般结构的梁、板、柱上,特别是中小城市的加固工程,往往以增大截面法为主。据此,修订组认为这种方法的适用范围以定位在梁、板、柱为宜。
5.1.2 调查表明,在实际工程中虽曾遇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达C7.5的柱子也在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加固,但从其加固效果来看,新旧混凝土界面的粘结强度很难得到保证。若采用植入剪切-摩擦筋来改善结合面的粘结抗剪和抗拉能力,也会因基材强度过低而无法提供足够的锚固力。因此,作出了原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3(旧标号150)的规定。另外,应指出的是:当遇到混凝土强度等级低,或是密实性差,甚至还有蜂窝、空洞等缺陷时,不应直接采用增大截面法进行加固,而应先置换有局部缺陷或密实性太差的混凝土,然后再进行加固;若置换有困难,或有受力裂缝等损伤时,也可不考虑原柱的承载作用,完全由新增的钢筋和混凝土承重。
5.1.3 本规范关于增大截面加固法的构造规定,是以保证原构件与新增部分的结合面能可靠地传力、协同地工作为目的。因此,只要新旧混凝土粘结或拉结质量合格,便可采用本条的基本假定。
5.1.4 采用增大截面加固法,由于受原构件应力、应变水平的影响,虽然不能简单地按现行国家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进行计算,但该规范的基本假定仍然具有普遍意义,应在加固计算中得到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