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1 本章适用于普通混凝土承重结构;不适用于轻质混凝土结构及严重风化的结构。
16.1.2 混凝土结构采用锚栓技术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对重要构件不应低于C25级;对一般构件不应低于C20级。
16.1.3 承重结构用的机械锚栓,应采用有锁键效应的后扩底锚栓。这类锚栓按其构造方式的不同,又分为自扩底(图16.1.3-1a)、模扩底(图16.1.3-1b)和胶粘-模扩底(图16.1.3-1c)三种;承重结构用的胶粘型锚栓,应采用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图16.1.3-2)。自攻螺钉不属于锚栓体系,不得按锚栓进行设计计算。
16.1.4 在抗震设防区的结构中,以及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构件中,不得使用膨胀锚栓作为承重结构的连接件。
16.1.5 当在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中使用锚栓时,应采用后扩底锚栓或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且仅允许用于设防烈度不高于8度并建于Ⅰ、Ⅱ类场地的建筑物。
16.1.6 用于抗震设防区承重结构或承受动力作用的锚栓,其性能应通过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膨胀型、扩孔型建筑锚栓》JG 160的低周反复荷载作用或疲劳荷载作用的检验。
16.1.7 承重结构锚栓连接的设计计算,应采用开裂混凝土的假定;不得考虑非开裂混凝土对其承载力的提高作用。
16.1.8 锚栓受力分析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图16.1.3-1 后扩底锚栓
1—直孔;2—扩张套筒;3—扩底刀头;4—柱锥杆;5—压力直线推进;
6—模具式刀具;7—扩底孔;8—胶粘剂;9—螺纹杆;
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D—钻孔直径;D0—扩底直径
图16.1.3-2 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
1—胶粘剂;2—倒锥形螺纹套筒;3—全螺纹螺杆;
D—钻孔直径;d—全螺纹螺杆直径;hef—锚栓的有效锚固深度
条文说明
16.1 设计规定
16.1.1 对本条的规定需要说明两点:
1 轻质混凝土结构的锚栓锚固,应采用适应其材性的专用锚栓。目前市场上有不同品牌和功能的国内外产品可供选择,但不属本规范管辖范围。
2 严重风化的混凝土结构不能作为锚栓锚固的基材,其道理是显而易见的,但若必需使用锚栓,应先对被锚固的构件进行混凝土置换,然后再植入锚栓,才能起到承载作用。
16.1.2 对基材混凝土的最低强度等级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承载的安全。本规范的规定值之所以按重要构件和一般构件分别给出,除了考虑安全因素和失效后果的严重性外,还注意到迄今为止所总结的工程经验,其实际混凝土强度等级多在C30~C50之间,而我国使用新型锚栓的时间又不长,因此,对重要构件要求严一些较为稳妥。至于C20级作为一般构件的最低强度等级要求,与其他各国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有什么问题。
16.1.3 根据全国建筑物鉴定与加固标准技术委员会近10年来对各种锚栓所进行的安全性检测及其使用效果的观测结果,本规范修订组从中筛选了三种适合于承重结构使用的机械锚栓,即自扩底锚栓、模扩底锚栓和胶粘型模扩底锚栓纳入规范,之所以选择这三种锚栓,主要是因为它们嵌入基材混凝土后,能起到机械锁键作用,并产生类似预埋的效应,而这对承载的安全至关重要。至于胶粘型模扩底锚栓,由于增加了结构胶的粘结,还可以在增加安全储备的同时,起到防腐蚀的作用,宜在有这方面要求的场合应用。
对于化学锚栓,由于目前市场上品牌多,存在着鱼龙混杂的现象,兼之不少单位在设计概念和计算方法上还很混乱,因而不能任其在承重结构中滥用。为此,本规范此次修订做了两项工作:一是不再采用“化学锚栓”这个不科学的名称,而改名为“胶粘型锚栓”;二是在经过筛选后,仅纳入能适应开裂混凝土性能的“特殊倒锥形胶粘型锚栓”。其所以这样做,是因为目前能用于承重结构的胶粘型锚栓,均是经过特殊设计和验证性试验后才投入批量生产的,而且尽管有不同品牌,但其承载原理都是相同的,即:通过材料粘合和具有挤紧作用的嵌合来取得安全承载的效果,以达到提高锚固安全性之目的。
16.1.4 普通膨胀锚栓在承重结构中应用不断出现危及安全的问题已是多年来有目共睹的事实。正因此,不少省、市、自治区的建委或建设厅先后作出了禁用的规定,所以本规范也作出了相应的强制性规定。
16.1.5 对于在地震区采用锚栓的限制性规定,是参照国外有关规程、指南、手册对锚栓适用范围的划分,经咨询专家和设计人员的意见后作出了较为稳健的规定。例如:有些指南和手册规定这三种机械锚栓可用于6度~8度区;而本规范则规定:对8度区仅允许用于Ⅰ、Ⅱ类场地,原因是这两种锚栓在我国应用时间尚不长,缺乏震害资料,还是以稳健为妥。
16.1.7 对锚栓连接的计算之所以不考虑国外所谓的非开裂混凝土对锚栓承载力提高的作用,主要是因为它只有理论意义,无甚工程应用的实际价值;若判别不当还很容易影响结构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