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计算外挂墙板及连接节点的承载力时,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持久设计状况:
当风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
2 地震设计状况:
在水平地震作用下:
在竖向地震作用下:
式中:S——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h——水平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Ev——竖向地震作用组合的效应设计值;
SGk——永久荷载的效应标准值;
Swk——风荷载的效应标准值;
SEhk——水平地震作用的效应标准值;
SEvk——竖向地震作用的效应标准值;
γG——永久荷载分项系数,按本规程第10.2.2条规定取值;
γw——风荷载分项系数,取1.4;
γEh——水平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γEv——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ψw——风荷载组合系数。在持久设计状况下取0.6,地震设计状况下取0.2。
10.2.2 在持久设计状况、地震设计状况下,进行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的承载力设计时,永久荷载分项系数γG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进行外挂墙板平面外承载力设计时,γG应取为0;进行外挂墙板平面内承载力设计时,γG应取为1.2;
2 进行连接节点承载力设计时,在持久设计状况下,当风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γG应取为1.2,当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时,γG应取为1.35;在地震设计状况下,γG应取为1.2。当永久荷载效应对连接节点承载力有利时,γG应取为1.0。
10.2.3 风荷载标准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有关围护结构的规定确定。
10.2.4 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时,可采用等效侧力法,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FEhk——施加于外挂墙板重心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βE——动力放大系数,可取5.0;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应按表10.2.4采用;
Gk——外挂墙板的重力荷载标准值。
表10.2.4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注:抗震设防烈度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10.2.5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可取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0.65倍。
条文说明
10.2 作用及作用组合
10.2.1、10.2.2 在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上的作用与作用效应的计算,均应按照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执行。同时应注意:
1)对外挂墙板进行持久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验算时,应计算外挂墙板在平面外的风荷载效应;当进行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验算时,除应计算外挂墙板平面外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外,尚应分别计算平面内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效应,特别是对开有洞口的外挂墙板,更不能忽略后者。
2)承重节点应能承受重力荷载、外挂墙板平面外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平面内的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非承重节点仅承受上述各种荷载与作用中除重力荷载外的各项荷载与作用。
3)在一定的条件下,旋转式外挂墙板可能产生重力荷载仅由一个承重节点承担的工况,应特别注意分析。
4)计算重力荷载效应值时,除应计入外挂墙板自重外,尚应计入依附于外挂墙板的其他部件和材料的自重。
5)计算风荷载效应标准值时,应分别计算风吸力和风压力在外挂墙板及其连接节点中引起的效应。
6)对重力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均不应忽略由于各种荷载和作用对连接节点的偏心在外挂墙板中产生的效应。
7)外挂墙板和连接节点的截面和配筋设计应根据各种荷载和作用组合效应设计值中的最不利组合进行。
10.2.4、10.2.5 外挂墙板的地震作用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于非结构构件的规定制定,并参照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的规定,对计算公式进行了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