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 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方案进行处理,并应重新检验。
11.4.2 预制构件的允许尺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1.4.2的规定。预制构件有粗糙面时,与粗糙面相关的尺寸允许偏差可适当放松。
表11.4.2 预制构件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注:1 l为构件最长边的长度(mm);
2 检查中心线、螺栓和孔道位置偏差时,应沿纵横两个方向量测,并取其中偏差较大值。
11.4.3 预制构件应按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进行结构性能检验。
11.4.4 陶瓷类装饰面砖与构件基面的粘结强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 110和《外墙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126等的规定。
11.4.5 夹心外墙板的内外叶墙板之间的拉结件类别、数量及使用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11.4.6 预制构件检查合格后,应在构件上设置表面标识,标识内容宜包括构件编号、制作日期、合格状态、生产单位等信息。
条文说明
11.4 构件检验
11.4.1 预制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可分为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两类,预制构件的严重缺陷主要是指影响构件的结构性能或安装使用功能的缺陷,构件制作时应制定技术质量保证措施予以避免。
11.4.2 本条规定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和检验方法,尺寸偏差可根据工程设计需要适当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