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增大截面加固,仅允许用于原构件为普通混凝土或砌体的工程;不得用于原构件为高强混凝土的工程。
2 对外加型钢(角钢)骨架的加固,仅允许用于干式外包钢工程;不得用于外粘型钢(角钢)工程。
21.2.2 当用于普通混凝土或砌体的增大截面工程时,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不得采用纯灌浆料,而应采用以70%灌浆料与30%细石混凝土混合而成的浆料(以下简称混合料),且细石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5mm。
2 混合料灌注的浆层厚度(即新增截面厚度)不应小于60mm,且不宜大于80mm;若有可靠的防裂措施,也不应大于100mm。
3 采用混合料灌注的新增截面,其强度设计值应按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细石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比原构件混凝土提高一级,且不应低于C25级,也不应高于C50级。
注:当构件新增截面尺寸较大时,宜改用普通混凝土或自密实混凝土。
4 梁、柱的新增截面应分别采用三面围套和全围套的构造方式,不得采用仅在梁底或柱的相对两面加厚的做法。板的新增截面与旧混凝土之间应采取增强其粘结抗剪和抗拉能力的措施,且应设置防温度变形、收缩变形的构造钢筋。
21.2.3 当用于干式外包钢工程时,不论采用何种品牌灌浆料,均仅作为充填角钢与原混凝土间的缝隙之用,不考虑其粘结能力。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替代结构胶粘剂用于外粘型钢(角钢)工程。
21.2.4 当本规范本节的安全规定与其他标准规范不一致时,对建筑结构加固改造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21.2 施工图安全复查21.2.1~21.2.3 针对目前结构加固工程中滥用灌浆料所导致的安全质量问题,有必要通过对施工图的安全复查,规范其应用范围和应用条件。为此,本规范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这些规定都是在调查总结现有灌浆工程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作出的。其中需要指出的是:在混凝土增大截面工程中之所以不允许使用纯灌浆料,而应使用它与细石混凝土混合而成的浆料,是因为纯灌浆料在它所含的膨胀剂作用消失后,便很容易出现温度裂缝和收缩裂缝,而混合料在很大程度可以避免或减小这类裂缝的出现。在外包钢工程中,之所以不允许考虑其粘结能力,是因为在没有采用环氧类聚合物改性的情况下,水泥基灌浆料的粘结性能仅相当于普通混凝土;即使有个别灌浆料粘结能力稍强,但也不足以粘结型钢。
21.2.4 考虑到目前存在着多本涉及灌浆料应用的标准、规范,其规定不甚一致,且很难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获得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本规范所管辖的建筑结构作出其加固改造工程应按本规范执行的规定,从而至少可保证在建筑结构领域中使用灌浆料不致出现严重的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