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及专业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
2 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安全、质量负责人进行验收;该加固项目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
3 各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建设单位收到报告后,应指派其加固工程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进行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4 分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办理有关建档和备案等事宜;
5 若参加竣工验收各方对加固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有异议,应请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22.0.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的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1 加固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标准的规定,以及加固设计文件的要求;
2 参与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 加固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已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了验收,并已形成验收文件;
5 涉及结构安全的检验项目,已按规定进行了见证取样检测,其检测报告的有效性已得到监理人员检查认可;
6 加固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其检查结果的综合结论已得到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
22.0.3 建筑结构加固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设计变更文件;
2 原材料、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涉及安全的原材料、产品的进场见证抽样复验报告;
3 结构加固各工序应检项目的现场检查记录和检验报告;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记录;
5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加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22.0.4 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涉及安全的见证检验项目,其抽检结果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4 观感质量经验收组成员共同确认合格。
22.0.5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应由施工单位返工重做,并重新检查、验收。若通过返工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加固工程,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2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竣工验收22.0.1 对本条应说明以下5点:
1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是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因此,所有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验收前,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量检验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2 本条规定了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者及参加验收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因此,子分部工程是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因为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和质量问题是由技术部门和质量部门掌握,所以规定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验收是合理的。
3 本条规定分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首先应以有关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为依据,组织力量先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系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
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和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
5 本条规定了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的组织协调部门。协调部门可以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委托的机构或单位,也可是各方认可的中介机构。
22.0.4 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在其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本条给出了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条件。即: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必须已验收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必须完整,这是验收的基本条件。此外,由于各分项工程的性质不尽相同,因此,作为子分部工程不能依简单的组合予以验收,而需划分为以下两类检查项目分别进行验收:
一是涉及安全的检验项目应有见证取样、送样检验或抽样检测的文件汇总;二是观感质量的验收。由于后者一般只能以观察、触摸或简单量测的方式进行,并按个人的主观印象作出判断,故检查结果应经综合评定后才能给出共同确认的“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22.0.5 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或再加固后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时,必须严禁验收,以免给加固工程留下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