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6.1 一次平行试验取得的两个结果,可按式(G.6.1-1)和式(G.6.1-2)分别算得试样1和试样2的不挥发物含量测值:
(G.6.1-1)
(G.6.1-2)
式中:x1和x2——分别为试样1和试样2的不挥发物含量测值,%;
m01和m02——分别为试样1和试样2加热前的净质量,g;
m11和m12——分别为试样1和试样2加热后的净质量,g。
计算结果应保留3位有效数字。
G.6.2 在完成第一次平行试验后,尚应按同样的步骤完成第二次平行试验,并得到相应的不挥发物含量测值x3和x4。
测试结果以两次平行试验的平均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