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6.1 老化复验结束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两位有效数字:
(J.6.1)
式中:ρw,i——第i组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
R0,i——第i组对照试件初始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Rw,i——第i组试件经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J.6.2 当现场快速老化复验后的抗剪强度下降百分率满足下列规定时,可判为复验合格:
对A级结构胶及Ⅰ级聚合物砂浆:ρw,i≤8%;
对B级结构胶及Ⅱ级聚合物砂浆:ρw,i≤12%。
J.6.3 当对复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用本规范附录H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但试件数量应加倍。若检验合格,仍可改判为老化性能符合使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