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6.1结构胶粘剂混合后的初黏度η(mPa·s)应按下式计算:
(K.6.1)
式中:K——仪器常数,mPa·s,应按仪器使用说明书给出的仪器常数表取值;
a——3次读数平均值。若其中一个读数与平均值之间相差较显著,应采用格拉布斯(Grubbs)检验法进行判定,不得随意舍弃。
注:读数精确度应符合仪器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K.6.2 结果表示:测定的黏度值应取3位有效数,并应在括号中注明下列参数值:
1 对NDJ-1型仪器测定的黏度,应表示为η(23℃)值;
2 对NXS-11型仪器测定的黏度,应表示为η(23℃,7.204s﹣1)值;
3 对其他仪器测定的黏度,应表示为η(23℃,选用的剪切速率)值。
K.6.3 试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受检材料品种、型号和批号;
2 抽样规则及抽样数量;
3 试样制备及调节方法;
4 试样编号;
5 试验环境温度和相对湿度;
6 仪器设备的型号、量程和检定日期;
7 采用的转子系统、转速、剪切速率;
8 恒温浴(槽)的水温及其偏差;
9 黏度测定值;
10 试验人员、校核人员及试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