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主控项目
5.3.1 新增受力钢筋、箍筋及各种锚固件、预埋件与原构件的连接和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的构造规定和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当有植筋时,应按本规范第19章确定检查数量。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当有植筋时,应按本规范第1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
5.3.2 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应在监理工程师见证下,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留置试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50盘(不足50盘,按50盘计)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组数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及其重要性确定,且不应少于3组。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试块强度试验报告。
5.3.3 若试块不慎丢失、漏取或受损,或对试块强度试验报告有怀疑时,应经监理单位核实并同意后,由独立检测机构按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选用适宜的现场非破损检测方法推定新增混凝土强度。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T的取样规则确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T规定的检测方法执行,并检查现场非破损检测报告。
(Ⅱ)一般项目
5.3.4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浇筑完毕后应及时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在12h以内开始浇水养护;
2 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对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拌制的混凝土,不得少于7d;对掺用缓凝剂或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4d;
3 浇水次数应能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水质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4 采用塑料布覆盖养护的混凝土,其敞露的全部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表面有凝结水;
5 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注:1 当日平均气温低于5℃时,不得浇水;
2 当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根据所采用水泥或混合料的技术性能确定;
3 混凝土的表面不便浇水或使用塑料布覆盖时,应涂刷养护剂;养护剂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泥混凝土养护剂》JC/T 901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条文说明
5.3 新增截面施工
5.3.1 新增受力钢筋、箍筋以及各种锚固件、预埋件等与原构件的正确连接与安装,是确保新增截面与原截面安全而可靠地协同工作的最重要一环。施工时,必须严格遵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和要求,才能使这种加固方法获得成功。例如:若不控制新增受力钢筋与原构件受力钢筋的净距就难以保证新浇混凝土的密实性;若不控制连接短筋的中距就很难使新增钢筋能可靠地与原钢筋协同工作等等。又如:新增截面采用U形箍筋时,U形箍与原构件的连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U形箍与原箍筋焊接;另一种是将箍筋植入原构件。现行设计规范之所以推荐前者,是因为焊接最为可靠;只有当构造条件受限制时,才允许采用植筋方式进行间接的连接。
5.3.2 本条针对建筑结构加固工程一般工程量不大的特点,规定了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新增截面混凝土强度的试块取样与留置要求。本条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7.4.1条虽然均为强制性条文。但本条的规定略为严格。这对施工条件较差的结构加固工程来说,还是有必要加以从严控制的。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3.3 新增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通过留置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试验结果进行评定;只有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才允许对漏取试块、丢失试块或对新增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有怀疑等情况,采用现场非破损检测方法进行推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取芯法虽是首选的检测方法,但在结构加固工程中,有可能遇到新增截面厚度较小的情况,取芯可能有困难,此时,可考虑采用回弹法或超声回弹法进行检测。
5.3.4 养护条件对新增混凝土强度的增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在结构加固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品种、配合比、浇筑部位和季节等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施工技术方案,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以保证新增混凝土强度正常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