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主控项目
5.4.1 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缺陷,应按表5.4.1进行检查和评定;其尺寸偏差应按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对重要部位尺寸所注的允许偏差进行检查与评定。
表5.4.1 新增混凝土浇筑质量缺陷
注:1 当检查混凝土浇筑质量时,若发现有麻面、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等外形缺陷,应责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后,重新检查验收。
2 灌装料与细石混凝土拌制的混合料,其浇灌质量缺陷也应按本表检查和评定。
5.4.2 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或超声法检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5.4.3 新旧混凝土结合面粘结质量应良好。锤击或超声波检测判定为结合不良的测点数不应超过总测点数的10%,且不应集中出现在主要受力部位。
检查数量:每一界面,每隔100mm~300mm布置一个测点。
检验方法:锤击或超声波检测。
注:超声检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 50344的规定执行。
5.4.4 当设计对使用结构界面胶(剂)的新旧混凝土粘结强度有复验要求时,应在新增混凝土28d抗压强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当日,进行新旧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ƒt)的见证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ƒt≥1.5MPa,且应为正常破坏(见本规范附录U第U.6.2条)。
检查数量:按本规范附录U抽样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U规定的方法进行。
5.4.5 新增钢筋的保护层厚度抽样检验结果应合格。其抽样数量、检验方法以及验收合格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但对结构加固截面纵向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允许偏差,应该按下列规定执行:
1 对梁类构件,为﹢10mm,﹣3mm;
2 对板类构件,仅允许有8mm的正偏差,无负偏差;
3 对墙、柱类构件,底层仅允许有10mm的正偏差,无负偏差;其他楼层按梁类构件的要求执行。
(Ⅱ)一般项目
5.4.6 新增混凝土的浇筑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一般缺陷的检查与评定应按本规范表5.4.1进行。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量测,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和返修记录。
5.4.7 新增混凝土拆模后,应对构件的尺寸偏差进行检查。其检查数量、检验方法以及允许偏差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执行。
条文说明
5.4 施工质量检验
5.4.1 对新增混凝土浇筑质量的检验,除应进行试块强度检测外,还应通过检查其外观缺陷及探测其内部缺陷,并对所查出的缺陷性质及其严重程度进行评定,才能得到较为全面的检验结果。为此,本条给出了确定现浇混凝土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原则。至于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可由设计单位根据结构加固工程的重要性和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由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如何界定施工质量缺陷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等的影响程度,应由监理单位会同设计、施工单位事前共同确定并形成书面文件,以便于现场检验与验收使用。
另外,考虑到过大的尺寸偏差同样会影响结构构件受力性能和使用功能,因此,应由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上对重要部位尺寸所允许的偏差作出规定,以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5.4.2 混凝土浇筑质量的严重缺陷通常会影响到结构的性能、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因此规定:现浇混凝土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根据缺陷的具体情况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监理(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5.4.3 本条主要为新旧混凝土界面粘合不良(分离)的检测提供评定依据。
5.4.4 考虑到目前国产界面剂以低档产品居多,质量不甚稳定,兼之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又很低,伪劣产品甚易通过。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起不到增强粘结能力的作用,相反的还会起到不应有的隔离作用。因此,在结构加固工程中,不少设计单位会对新旧混凝土界面粘结强度能否达标感到心中无数,从而要求进行复验。为此,制定本条文为复验提供依据。
5.4.5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关系到结构、构件的承载力、耐久性能和防火性能,必须作为一项主控项目进行检验。其检验方法及合格评定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执行。但应指出的是:该规范的要求已较低,各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应再擅自予以放宽。
5.4.6 外观质量的一般缺陷,通常不致影响结构、构件性能和使用功能,但很难要求业主接受。因此,对查出的一般缺陷,也应及时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