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主控项目
6.3.1 剔除被置换的混凝土时,应在到达缺陷边缘后,再向边缘外延伸清除一段不小于50mm的长度;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应从缺陷中心向四周扩展,逐步进行清除,其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钢筋及无需置换的混凝土;若钢筋或混凝土受到损伤,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后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钢筋和混凝土外观质量,并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施工记录。
6.3.2 新旧混凝土粘合面的界面处理应符合设计规定及本规范第5.2节的要求,但不凿成沟槽。若用高压水射流打毛,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打磨成垂直于轴线方向的均匀纹路。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Ⅱ)一般项目
6.3.3 当对原构件混凝土粘合面涂刷结构界面胶(剂)时,其涂刷质量应均匀,无漏刷。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并检查施工记录。
条文说明
6.3 混凝土局部剔除及界面处理
6.3.1 剔除原构件的混凝土,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易伤及原钢筋和无需剔除的混凝土部分,其后果是给加固工程留下安全隐患。为此,应按设计规定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剔除。同时,还应注意:在剔除作业达到缺陷边缘后,还应再向外清除不小于50mm长的混凝土;对缺陷范围较小的构件,宜从缺陷中心向四周逐步剔除,其剔除长度和宽度均不应小于200mm。置换混凝土的顶面,其外口应略高于内口,倾角不大于10°。剔除过程中不得损伤或截断原纵向受力钢筋。如果需要局部截断箍筋,应在缺陷清理完毕后立即补焊箍筋。
6.3.2、6.3.3 参见本规范第4.9节及第5.2节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