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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50-2010

    • 发布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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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 本章适用于外粘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过程控制及施工质量检验。
    11.1.2 外粘钢板加固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本规范第3.0.4条及第3.0.5条);
        2 加工钢板、箍板、压条及预钻孔;
        3 界面处理;
        4 粘贴钢板施工(或注胶施工);
        5 固定、加压、养护;
        6 施工质量检验;
        7 防护面层施工。
    11.1.3 当采用压力注胶法粘钢时,应采用锚栓固定钢板,固定时,应加设钢垫片,使钢板与原构件表面之间留有约2mm的畅通缝隙,以备压注胶液;然后按本规范第9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
    11.1.4 固定钢板的锚栓,应采用化学锚栓,不得采用膨胀锚栓。锚栓直径不应大于M10;锚栓埋深可取为60mm;锚栓边距和间距应分别不小于60mm和250mm。锚栓仅用于施工过程中固定钢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考虑锚栓参与胶层的受力。
    11.1.5 外粘钢板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未作具体规定,应按不低于15℃进行控制。
        2 作业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
    11.1.6 加固用钢板的加工(包括切割、展平、矫正、制孔和边缘加工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多年来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的统计数据表明,外粘钢板(简称粘钢)加固技术的年使用量及其使用范围,一直比粘贴纤维复合材和外粘型钢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问场合随意使用这种方法而造成的后续处理问题也就很多。因此,在执行本章规定时,应结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第10章的“设计规定”一节来理解和掌握,才不致误认为本章的规定在任何场合都适用。
    11.1.2 本条规定了粘贴钢板工程的一般施工程序。执行时,可根据加固工程量大小进行调整或简化。若粘贴钢板也采用压力注胶工艺,可参照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11.1.3、11.1.4 这两条是对粘贴钢板过程中所采用的固定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和提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锚栓密布可能造成的混凝土劈裂,也是为了防止以锚栓作为使用劣质胶粘剂的辅助受力手段。国内外大量试验数据表明:胶粘层与锚栓是不能共同受力的。然而,目前的粘钢工程,其所使用的锚栓量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这是很不正常的情况,应引起设计人员的警惕。
    11.1.5 参阅本规范第10.1.3条的条文说明。
    11.1.6 粘钢加固用的钢板及配件(如箍板等),其制作、加工要求的严格程度与一般钢结构无显著差别。因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制作、加工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11.1.1 本章适用于外粘钢板加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施工过程控制及施工质量检验。
    11.1.2 外粘钢板加固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本规范第3.0.4条及第3.0.5条);
        2 加工钢板、箍板、压条及预钻孔;
        3 界面处理;
        4 粘贴钢板施工(或注胶施工);
        5 固定、加压、养护;
        6 施工质量检验;
        7 防护面层施工。
    11.1.3 当采用压力注胶法粘钢时,应采用锚栓固定钢板,固定时,应加设钢垫片,使钢板与原构件表面之间留有约2mm的畅通缝隙,以备压注胶液;然后按本规范第9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施工。
    11.1.4 固定钢板的锚栓,应采用化学锚栓,不得采用膨胀锚栓。锚栓直径不应大于M10;锚栓埋深可取为60mm;锚栓边距和间距应分别不小于60mm和250mm。锚栓仅用于施工过程中固定钢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考虑锚栓参与胶层的受力。
    11.1.5 外粘钢板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的环境温度应符合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未作具体规定,应按不低于15℃进行控制。
        2 作业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
    11.1.6 加固用钢板的加工(包括切割、展平、矫正、制孔和边缘加工等),其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1 一般规定
    11.1.1 多年来工程结构加固工程的统计数据表明,外粘钢板(简称粘钢)加固技术的年使用量及其使用范围,一直比粘贴纤维复合材和外粘型钢大得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不问场合随意使用这种方法而造成的后续处理问题也就很多。因此,在执行本章规定时,应结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2006第10章的“设计规定”一节来理解和掌握,才不致误认为本章的规定在任何场合都适用。
    11.1.2 本条规定了粘贴钢板工程的一般施工程序。执行时,可根据加固工程量大小进行调整或简化。若粘贴钢板也采用压力注胶工艺,可参照本规范第9.5节的规定进行施工组织设计。
    11.1.3、11.1.4 这两条是对粘贴钢板过程中所采用的固定方法作出具体规定和提示,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锚栓密布可能造成的混凝土劈裂,也是为了防止以锚栓作为使用劣质胶粘剂的辅助受力手段。国内外大量试验数据表明:胶粘层与锚栓是不能共同受力的。然而,目前的粘钢工程,其所使用的锚栓量有越来越多的趋势,这是很不正常的情况,应引起设计人员的警惕。
    11.1.5 参阅本规范第10.1.3条的条文说明。
    11.1.6 粘钢加固用的钢板及配件(如箍板等),其制作、加工要求的严格程度与一般钢结构无显著差别。因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进行制作、加工过程控制和质量检验。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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