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时,应将粘贴的钢板分区,逐区测定空鼓面积(即无效粘贴面积);若单个空鼓面积不大于10 000mm2,可采用钻孔注射法充胶修复;若单个空鼓面积大于10 000mm2,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及处理记录。
11.4.2 钢板与原构件混凝土间的正拉粘结强度应符合本规范第10.4.2条规定的合格指标的要求。若不合格,应揭去重贴,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执行。 (Ⅱ)一般项目 11.4.3 胶层应均匀,无局部过厚、过薄现象;胶层厚度应按(2.5±0.5)mm控制。
检查数量:每一构件检测最厚和最薄各一处。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
条文说明
11.4 施工质量检验11.4.1 参阅本规范第10.4.1条的条文说明。
11.4.2 结构胶粘剂粘贴钢板与基材混凝土的正拉粘结强度检验,主要是用于综合评估胶液的固化质量、钢板粘合面处理效果、胶粘剂与钢板及基材混凝土的粘结强度,因而非常重要,必须按本规范附录U规定的方法与评定标准认真执行。同时,应指出的是:粘钢加固工程的这个检验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还属于间接的检验方法。因为它只能在加固部位的附近另贴钢板进行检验,而无法在受力钢板上直接抽样。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从打磨钢板、打毛混凝土、清理界面到涂刷胶液、加压养护整个过程都要做到检验用钢板与受力钢板同条件操作,不得改变检验用钢板的粘贴工艺,以避免检验失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1.4.3 参阅本规范第10.4.3条的条文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