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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CECS 323:2012

    • 发布日期:2018-08-03
    • 浏览次数:1345
    12.0.1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作为主体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2.0.2 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有关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有关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0.3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0.4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的有关规定。
    12.0.5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当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2.0.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12 验 收
    12.0.1~12.0.4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中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定。
    12.0.5、12.0.6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制定。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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