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作为主体结构时,应按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12.0.2 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质量均符合合格质量标准。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完整。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有关合格质量标准的规定。
4 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有关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12.0.3 交错桁架钢框架结构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工程竣工图纸及相关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2.0.4 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括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中的有关规定。
12.0.5 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当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2.0.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严禁验收。
条文说明
12 验 收
12.0.1~12.0.4 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中钢结构分部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制定。
12.0.5、12.0.6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