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场地抗震地段类别应按表4.2.1划分。
表4.2.1 场地抗震地段类别划分
4.2.2 工程场地抗震地段的选择宜规避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当不能规避时,应对抗震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工程结构采取适宜的安全措施。
4.2.3 岩土的类型应按表4.2.3的规定划分。
表4.2.3 岩土的类型划分和剪切波速范围
注:fak为由荷载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vs为岩土等效剪切波速。
4.2.4 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结构物,工程场地土层剪切波速应由现场实测给出;标准设防类结构物,当无实测剪切波时,可根据岩土的名称和性状按本规范表4.2.3划分岩土的类型,并结合当地的经验,在本规范表4.2.3的范围内估计各土层的剪切波速。
4.2.5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应按地面至剪切波速大于500m/s且其下卧各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2 当地面5m以下存在剪切波速大于相邻上层土剪切波速2.5倍的土层,且其下卧岩土的剪切波速均不小于400m/s时,可按地面至该土层顶面的距离确定;
3 对剪切波速大于500m/s的孤石、透镜体,应视同周围土层;
4 对土层中的火山岩硬夹层,应视为刚体,其厚度应从覆盖土层中扣除。
4.2.6 工程场地类别,应根据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划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4.2.6的规定。当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处于表4.2.6所列场地类别分界线的界限值附近时,宜按插值方法确定地震作用计算所用的场地特征周期。
表4.2.6 工程场地类别与场地土层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土层厚度对应表
注:vse为场地土层等效剪切波速(m/s);d为场地覆盖层厚度(m)。
4.2.7 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0——计算深度,取覆盖厚度和20m二者的较小值(m);
t——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s)。
4.2.8 剪切波在地面至计算深度之间的传播时间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d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厚度(m);
vsi——计算深度范围内第i层土的剪切波速(m/s);
n——计算深度范围内土层的分层数。
条文说明
4.2 场地
4.2.1 关于对结构物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直接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并在表中明确列出了可进行建设的一般地段,一般地段即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2.2 本条系在参考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考虑了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特殊性制定的。
4.2.3 岩土的类型划分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将原坚硬土或岩石场地区分为岩石场地和坚硬土或软质岩石2亚类,以进一步细化了土的类型的表述。
4.2.5 工程场地覆盖层厚度的确定方法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
4.2.6 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工程场地类别划分方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是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作为评定指标的双参数分类方法。这一场地分类方法得到了我国工程界的普遍认同,但在使用过程中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主要的意见是此分类方案呈阶梯状跳跃变化,在边界线上不容易掌握,特别是在覆盖层厚度为80m、土层等效剪切波速为150m/s的特定情况下,覆盖层厚度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稍有变化,则场地类别有可能从Ⅳ类突变到Ⅲ类场地,地震作用的取值差异甚大。为了解决场地类别的突变问题,本规范规定当有充分依据时可适当调整。具体可采用如下的调整方法:当有可靠的土层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值而场地类别处于类别的分界线附近时,允许使用插值方法确定边界线附近(指相差15%的范围)的Tg值。
4.2.7、4.2.8 这两条采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