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场地地表竖向设计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不应小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0.65倍。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比值可按表5.3.1确定。在活动断裂附近,竖向峰值加速度宜采用水平向峰值加速度值。
表5.3.1 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比值Kv
5.3.2 当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经专门研究的结果确定时,应不低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5.3 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
5.3.1 场地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的比值与地震环境有关,近断层处比值可达到或超过1.0,但随着震中距的增加其比值会减少。为此,本标准确定了考虑地震环境影响的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与水平向比值的取值方案。但为了安全起见,同时限制了场地竖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应不小于水平向峰值加速度的0.65倍。
5.3.2 本规范第5.1.1条中规定了特殊设防类轨道交通工程结构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应采用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经专门研究的结果确定,因此,场地竖向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取值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经专门研究的结果取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