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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GB50909-2014

    • 发布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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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1 桩基础应按下式验算整体抗震性能:

        式中:d——承台质心处的地震反应位移(m);
              dd——承台质心处的设计容许位移(m),按表7.4.1确定。

    表7.4.1 基础整体性能等级界限值
    表7.4.1 基础整体性能等级界限值

    7.4.2 扩大基础的偏心、滑动和倾覆稳定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进行验算,性能等级应按下式进行验算:

        式中:θ——地震反应转角(rad);
              α——扩大基础性能等级系数,应按表7.4.2确定;
              θy——基础底面屈服转角(rad)。

    表7.4.2 扩大基础性能等级系数
    表7.4.2 扩大基础性能等级系数

    7.4.3 其他类型的基础、桥台和挡土墙的抗震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111进行。



    条文说明
     

    7.4 基础

    7.4.1 置于土中的桩基础结构物,其性能与地面以上的构件的性能有所不同。本规范综合考虑构件抗震性能、地基土承载力等指标,验算桩基础整体抗震性能。
        为确保结构物整体的安全性及必要的功能,应进行桩基础位移验算。从结构物整体的安全性考虑应保证结构物不发生落梁或崩塌,从结构物的功能考虑应保证列车行驶安全和地震后结构物的使用。
    7.4.2 扩大基础的震害以及相关的研究工作目前比较缺乏,本规范关于其抗震性能等级的规定,主要参考日本《铁道构造物等设计标准同解说-耐震设计》的规定。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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