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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 GB50909-2014

    • 发布日期:2018-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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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1 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05g区和0.10(0.15)g区,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简支梁应采取纵向梁端连接或梁端纵向支挡;连续梁应在桥墩上横隔板位置设置纵、横向支挡,并应对横隔板作局部加强。各梁片间还应加强梁与梁间的横向连接;
            2)修复困难的桥梁,墩台顶帽应适当加宽或设置消能设施;
            3)宜采取合理的限位装置。
        2 对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20(0.30)g区和0.40g区,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连续梁桥,宜采取对抗震有利的多墩、台共同承担地震力的措施;
            2)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20(0.30)g区和0.40g区的抗震措施,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梁桥支座尚应采取限制其竖向位移的措施;
            3)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20(0.30)g区和0.40g区的高架区间结构宜采用适当的防落梁构造措施。
        3 当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10(0.15)g时,对判断为液化的场地,抗震措施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8.5.2 防落梁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落梁措施的采用,不应影响支座的正常移动;
        2 防落梁措施宜根据经验或进行定量计算确定。

     

    条文说明
     

    8.5 抗震措施

    8.5.1 本条规定了抗震措施应符合的要求。
        1 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05g区和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10(0.15)g区。
            1)对于桥梁支座而言,纵向承受的水平地震荷载较横向大。为防止落梁,除桥梁支座的锚栓、销钉、防震板等应有足够的强度外,一般只着重采用纵向梁端连接措施和支挡设施。
            2)对于高烈度区的大跨桥梁,纵向设置的消能装置,可共同承受水平地震荷载的作用,消能装置应有足够的强度。消能装置还应考虑梁因温度等变化而产生的位移影响。
            3)使用横向和纵向限位装置可以实现桥梁结构的内力反应和位移反应之间的协调。一般来讲,限位装置的间隙小,内力反应增大;相反,若限位装置的间隙大,则内力反应减小,但位移反应大。横向和纵向限位装置应使内力反应和位移反应二者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另外,纵向限位装置位移能力应与支座部分的位移能力相适应。
        梁式桥横向落梁或斜桥扭转滑移落梁的例子很少,并且主要发生在高烈度区。一般震害是板梁部分旁落,桁架倾斜,其原因是桥面系整体性差或稳定性不足造成的,因此,本条规定对梁桥各片梁必须加强横向联系。
        2 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20(0.30)g区和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4g区。
            1)连续梁桥在强烈地震时,如每一联只在一个墩上设置固定支座,其余为活动支座,只依靠一个固定支座墩来承受整个一联上部构造所产生的水平地震荷载,在技术上比较困难,在经济上也不合理。近年修建的连续梁桥,也考虑了同时几个桥墩(台)采用板式橡胶支座作为固定支座,其余墩(台)采用滑板支座,这种办法是可行的。
            2)地震的宏观现象表明,地震竖向运动的影响在极震区是很显著的。地震开始时是上、下跳动,随后是水平晃动。因此,对于9度(地震动分档为0.40g)区桥梁活动支座,为防止上部结构上抛而损坏,应采用限制竖向位移的措施。
        本条的规定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有所提高;对于标准设防类的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05g和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20(0.30)g区的结构,抗震措施要求有所提高;对于重点设防类和特殊设防类的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为0.10(0.15)g区的结构,抗震措施有所提高。
    8.5.2 在主要结构构件之间用挡块、螺栓连接和钢板连接等防止纵、横向落梁措施。板桥与梁桥在强烈地震时,由于地震惯性力的作用和地基变形、地基失效及岸坡滑移引起墩台变位,很可能在上、下部结构之间产生过大的相对位移而造成落梁破坏。1970年的通海地震、1975年的海城地震、1976年的唐山地震等强烈地震和2008年汶川地震,都有不少落梁破坏的实例。

    9.1.1 本章适用于高架车站中非承受车辆荷载结构的抗震设计。
    9.1.2 高架车站抗震构造措施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场地类别为Ⅰ类时,重点设防类车站宜按本地区抗震设防地震动分档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当场地为Ⅲ、Ⅳ类时,对地震动分档为0.15g和0.30g的地区,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宜分别按地震动分档为0.20g和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9.1.3 抗震设计应避免脆性破坏形式的发生。

     

    条文说明

    9.1 一般规定

    9.1.2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历次大地震的震害表明,同样或相近的建筑,建造于Ⅰ类场地时震害较轻,建造于Ⅲ、Ⅳ类场地时震害较重。
        对Ⅰ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等。对Ⅲ、Ⅳ类场地,仅提高抗震构造措施,不提高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

    关键词: 结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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